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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兼容性要求


4.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连接设备(或部件)的组件划分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第一类组件应采用 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第二类组件的工作应不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独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触发器件、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火灾警报装置等组件连接后,应分别满足下述要求:
a) 独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满足GB 4717中火灾报警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软件控制功能、电源功能等基本功能要求;
b)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满足GB 16808的基本功能要求;
c)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满足GB 14287.1的基本功能要求;
d) 与独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的各类组件应满足相应标准中基本性能要求,如该组件由独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其探测参数或动作性能,该组件还应满足相应标准中相关要求;
e) 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的各类组件应满足相应标准中基本性能要求,如该组件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设置其探测参数或动作性能,该组件还应满足相应标准中相关要求;
f) 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连接的各类组件应满足相应标准中基本性能要求,如该组件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设置其探测参数或动作性能,该组件还应满足相应标准中相关要求。
4.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组件连接后,应分别满足下述要求:
a)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满足GB 16806中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电源功能等基本功能要求;
b) 与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各类组件应满足GB 16806的基本性能要求。
4.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联动控制器与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后,应分别满足下述要求:
a)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向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相关指令;
b)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向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报警、故障等信息;
c)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向集中火灾报笤控制器发送报警、故障等信息;
d)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向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联动控制等信息;
e)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a)b)、c)、d)规定的信息并进人相应状态,b)、c)、d)规定的信息不能影响a)规定信息的显示,b)、c)、d)规定的信息在同一显示区域内显示时应有区别;
f)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向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g)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信息;
h)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
i)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火灾报啓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联动控制器间传输线路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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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GB2213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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