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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局部应用系统


12.0.1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量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
      2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6只确定。
12.0.4 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当不满足时应按本规范第12.0.9条执行。
12.0.5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只,或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12.0.6 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管连接,其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
12.0.7 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有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启动消防水泵控制信号的功能。
12.0.8 不设报警阀组或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供水管吸水的局部应用系统,应采取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12.0.9 无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不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要求时,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供水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城市供水管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2 市政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但允许消防水泵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可设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水泵;
      3 市政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也不允许从市政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储水池(罐)和消防水泵,储水池(罐)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用水量确定,并可扣除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连续补水的补水量;
      4 可按三级负荷供电,且可不设备用泵;
      5 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生活用水的措施。

条文说明
12.0.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系统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消防意识的不断加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使用范围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一些中小型商店、超市等都增设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些场所大多数是由其他用途的建筑改造或扩建而成,大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按标准配置追加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较为困难。
    局部应用系统与标准配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比,具有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和维护管理容易等优点,但同时存在供水可靠度低等缺点,因此在推广应用局部应用系统的同时,还应严格限制该系统的规模。
12.0.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要求。建筑物中局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按现行规范原规定条文设置供水设施往往比较困难,为此参照国内外相关规范的最低限度要求,按“保证足够喷水强度,在消防队投入增援灭火之前保证足够喷水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的原则,提出设计局部应用系统的具体指标,包括: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等。
    娱乐性场所内陈设、装修装饰及悬挂的物品较多,而且多数为木材、塑料、纺织品、皮革等易燃材料制作,点燃时容易酿成火灾,且发生火灾时蔓延速度较快、放热速率的增长较快。对于一些中小型商店、超市等,此类场所可燃物品较多,且用电设施较多,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此外,这些场所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时极易造成拥挤现象。
    规定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是为了控制系统投入喷水、开始灭火的时间,有利于保护现场人员疏散、控制火灾及弥补作用面积的不足。局部应用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扑救初期火灾,并防止火灾的大范围扩散,为人员疏散赢得时间,因此只要求持续喷水时间为0.5h,因为0.5h可以得到人员疏散和请求消防队员支援的时间。
12.0.3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章根据“在消防队投入增援灭火之前保证足够喷水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的原则,确定了局部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由于局部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小于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值,所以按本章规定设计的系统,控制火灾的能力偏低于按本规范5.0.1条规定数据设计的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最大厅室,指由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隔墙围护的区域。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可减少洒水受阻的可能性。采用扩大覆盖洒水喷头时要求严格执行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任何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其他喷头,本规范不允许使用。
    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规定,局部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按100㎡确定,当小于100㎡时,按房间实际面积计算,当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计算喷头数不应小于4只,当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计算喷头数不小于5只。面积较小房间布置的喷头较少,应将房间外2只喷头计入作用面积,此要求在NFPA中是必须的、基本的要求。
12.0.4 本条允许局部应用系统与室内消火栓合用消防用水量和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有利于降低造价,便于推广。
    举例说明:按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火灾延续时间2h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建筑物,其消防水池除了供给10只开放喷头的用水量外,尚可供2支水枪工作约1.5h。
    按室内消防用水量5L/s、火灾延续时间2h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建筑物,其消防水池除了供给10只开放喷头的流量外,尚可供1支水枪工作约1h。
12.0.5 本条参考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中“喷头数量少于20只的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的规定,提出小规模系统可省略报警阀组、简化系统构成的规定。
12.0.9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提出了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要求,规定系统可结合自身特点和使用场所以及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市政管网供水或生活管网供水等方式。
    本条第5款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提出了从城市供水管网上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防止倒流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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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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