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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4.1 为实施消防产品认证和合格评定而开展的工厂检查应依据工厂检查准则进行。工厂检查准则除本标准外尚应包括: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b)认证合同及申请文件;
    c)认证实施规则及其附件;
    d)认证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技术规范;
    e)认证证书及其管理规定;
    f)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g)证后监督的有关规定;
    h)指定检测机构依据认证实施规则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及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i)有效版本的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j)消防产品认证的其他规定等。
4.2 工厂检查应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作出判定,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提供依据。
4.3 工厂检查的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申请初始工厂检查、扩大申请工厂检查、证后监督工厂检查、证书延续工厂检查、变更工厂检查及暂停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等。工厂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等。
4.4 工厂检查应由在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正式聘用的工厂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负责实施。检查组应由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正式委派,并应按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完成工厂检查任务。
4.5 工厂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由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指定。
4.6 检查组成员应熟悉工厂检查准则及检查程序,熟练运用检查技术和技巧,具备使用语言、文字和必备工具的能力,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的设计、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要求等关键要素。检查组成员不应在工厂检查中从事与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
4.7 检查组长在工厂检查的各个阶段代表检查组与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被检查方进行沟通,负责文件审查、制订检查计划、组织检查工作、确定检查结论及上报检查文件。检查组成员应按检查计划实施检查任务,支持并配合检查组长工作。
4.8 文件审查按5.3要求进行,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4.9 现场检查按5.4要求进行,检查方法可选择谈话、观察、查阅、测量、核对及指定试验等多种方式。 检查结论由检查组讨论确定。
4.10 发生不接受工厂检查安排、不接受工厂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应立即报告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并终止工厂检查。
4.11 证后监督工厂检查由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根据计划作出安排,检查内容、检查计划、人员安排等内容事先不应通知工厂。
4.12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产品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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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XF103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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