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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站2700㎡~4000㎡。
    二、二级站1800㎡~2700㎡。
    三、小型站650㎡~1000㎡。
    四、特勤站4000㎡~5600㎡。
    五、战勤保障站4600㎡~6800㎡。

第二十条 消防站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普通站和特勤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3确定。战勤保障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确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标准中的建筑用房面积宜优先取上限值。
表3 普通站和特勤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普通站和特勤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
普通站和特勤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
注:小型站选建用房面积指标可参照二级站同类用房指标确定。

 
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的建筑、设施和场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不同级别的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和各种用房使用面积的确定,应坚持现实与发展相结合,消防站建设与社会进步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同步的原则。确定消防站建筑面积和各种用房使用面积的重点,首先是确保消防站的消防车辆装备、灭火抢险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等所需用房面积,以及战勤保障站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用房面积,确保消防员业务技能、体能训练等必需的房屋、设施面积,其次是消防员执勤备战所需的居住、生活等用房面积。
    小型站的总建筑面积是按照表3中各类消防站用房的使用面积总和除以0.65使用系数计算而来的,并按照其他消防站下限值向下逢50、100取整,上限值向上逢50、100取整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建筑面积和各种用房使用面积的关系,以及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建筑面积和各种用房使用面积两者紧密相连,是消防站建筑的重要控制指标。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是根据站内各种用房使用面积计算得出的。消防站属于多层建筑,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有关规定,多层建筑使用面积系数不应低于60%。通过调研发现,我国已建使用面积系数在0.7左右的消防站,楼梯和通道狭窄,影响消防员执勤备战和迅速出动。参照相关国家标准,综合考虑消防站的职能定位和24小时执勤备战的状况,将消防站的使用面积系数定为0.65是合适的。
    消防站各种用房使用面积的确定,主要参照中央军委2009年11月修订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及原建设部颁发的《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等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综合了近年来各地消防站建设的实践经验,必须满足消防站所配备的各种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以及消防员防护装备的使用或存放需要;必须满足消防站人员执勤备战,生活,学习,技能、体能训练和迅速出动的需要。
    小型消防站一般设置在建筑密集区,道路较窄,为满足快速出警需要,需要优先配备一车多能、结构紧凑、机动灵活、通过性好的消防车,据估算,此类结构紧凑的水罐/泡沫车和举高消防车的车库面积约为60㎡(长12m,宽5m),同时考虑衣帽架及消防员出动通道的需求,故将每个车库面积确定为60㎡~90㎡。
    其他用房的使用面积主要是根据小型站配备15人的基本使用需要测算得出的,几项使用面积相加,至少需要442㎡~632㎡。
    战勤保障站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的面积根据人员配备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的耐火等级、抗震要求、建筑用房、设施和场地的设计等,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中都做了明确规定,本建设标准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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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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