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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电气设备房屋


6.2.1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与其他部位相连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 铁路通信枢纽各通信机房、调度中心(所)通信机房、车站通信机房、区间通信机房(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各类牵引供电及电力所(亭)内通信机械室)。
    2 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车站、动车段(所)和区间的信号机械室(含信号设备机房、继电器室和电源室、防雷分线室)及运转室。
    3 信息设备用房及消防控制室。
    4 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
    5 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中心级机房。
6.2.2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的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变压器室,10 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当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的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变压器室, 10 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与旅客站房或其他民用建筑合建时,其内部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独立设置时,其内部门窗防火要求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35 kV~110 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的相关规定。
6.2.3 通信机房、信号机械室、信息设备用房、调度中心(所)、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的电缆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围护结构,其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内电缆井和井壁上检查门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1~6.2.2 条文中所列房屋,一般附设在建筑物内,属于业务量大,性质十分重要的房间,不仅设备价值较大,而且信息重要,属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建筑场所,一旦失火将会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故对这些房屋的隔墙、楼板和门窗提出耐火极限要求。
6.2.3 电缆井泛指光、电缆井,是火灾蔓延的通道,为防止火灾蔓延和电缆井受到破坏,本条对电缆井的设计提出了防火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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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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