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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7.4.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和上盖设置了其他功能建筑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
    2 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7.4.2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下车站的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含电源室)、信号设备室(含电源室)、公网机房、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自动售检票设备室;
    2 地下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室、控制室、补偿装置室、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接地电阻室、站用变电室等;
    3 控制中心的综合监控设备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自动售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电源室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
7.4.3 除区间外,地铁工程内应配置建筑灭火器。车站内的公共区、设备管理区、主变电所和其他有人值守的设备用房设置的灭火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规定的严重危险级配置。
条文说明
7.4.2 地铁是公共交通系统,火灾后需快速恢复交通,为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采用的灭火剂不应对设备产生损害。电气设备火灾时,不能使用导电性能良好的灭火介质进行灭火。自动灭火系统一般采用绿色环保的气体灭火系统和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且消防部门认可的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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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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