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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辅助区域


4.4.1 饮食建筑辅助部分主要由食品库房、非食品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间、淋浴间、卫生间、值班室及垃圾和清扫工具存放场所等组成,上述空间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4.4.2 饮食建筑食品库房宜根据食材和食品分类设置,并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冷藏及冷冻设施,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相关规定。
4.4.3 饮食建筑食品库房天然采光时,窗洞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饮食建筑食品库房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4.4.4 工作人员更衣间应邻近主、副食加工场所,宜按全部工作人员男女分设。更衣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4.4.5 饮食建筑辅助区域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分别设置男、女卫生间,卫生间应设在厨房区域以外并采用水冲式洁具。卫生间前室应设置洗手设施,宜设置干手消毒设施。前室门不应朝向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
4.4.6 清洁间和垃圾间应合理设置,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其室内装修应方便清洁。垃圾间位置应方便垃圾外运。垃圾间内应设置独立的排气装置,垃圾应分类储存、干湿分离,厨余垃圾应有单独容器储存。
条文说明
4.4.1 饮食建筑内的食品库房指主、副食品库房、冷藏库、干货库、调料库、蔬菜库、饮料库等,在空间布局上应与厨房各加工制作区域邻近。非食品库房指除主、副食品以外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加工工具、餐厅家具、杂品等库房,空间布局相对灵活。
    食品库房和非食品库房(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应该分开设置。
    清洁间指用来存放室内外环境清扫用具的房间,餐具的清洁用具存放应在厨房区域内另行解决。垃圾间是指用来短暂存放食材加工废弃物和餐后残留物的房间。
    由于经营规模、档次、经营方式、经营品类的不同,不宜对饮食建筑辅助部分各空间的具体组成、面积、设施等作具体要求与统一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4.4.2 由于食材和食品种类繁多,为避免食材和食品产生霉变、腐烂、串味,甚至互相污染等现象,宜根据食材和食品的性质分别设置库房。
    市场中冷藏、冷冻设施的种类比较多,有条件针对不同的食品和储藏要求选用不同种类的冷藏设施甚至设置专用冷库。
4.4.3 本条关于饮食建筑库房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开口面积的规定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有关库房的相关条文确定。
4.4.4 在对不同规模、档次、经营方式的饮食建筑进行实际调研发现,存在着工作人员无固定更衣处、更衣处随意设置、男女混用等现象,易引发各类管理、食品安全等问题,且人性化不足。因此,特作出本条规定。
    为保证卫生安全,辅助区常采用非手触动式水龙头开关,主要包括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
4.4.5 在饮食建筑中,常常有不设工作人员卫生间或工作人员与顾客混用卫生间等现象,人性化不足,极易引发各类管理与卫生问题。因此本条强调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分别设置男、女卫生间。
    在大型、特大型饮食建筑内,供工作人员使用的男女卫生间应各设1个。中、小型饮食建筑的辅助区域可不分设男女卫生间,但应有可靠措施保证隐私,例如在卫生间内分设隔墙到顶的男女厕位,或同一厕位采用能显示厕位当前使用状态的锁具等措施。
    对于商场内的饮食广场、餐饮街等,若干相邻饮食建筑可以合设工作人员卫生间或与商场员工共用卫生间,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要保证卫生间使用方便外,应该按照所有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配置卫生设施。
4.4.6 用于饮食建筑室内外环境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以及相关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均应放置在清洁间内妥善保管,而食材加工的废弃物和用餐残留物应在垃圾间内按相关卫生规定暂存待运出。中、小型饮食建筑无条件设置清洁间和垃圾间的,应该采取其他有效替代措施,如设置垃圾收集区,采用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
    清洁间和垃圾间都可能产生异味,尤其是垃圾间异味更大,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异味逸出。垃圾间的垃圾应该采取分类封装等措施,并及时运出。
    为避免交叉污染,垃圾间内应设置独立的排气装置。垃圾应分类收集、干湿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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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6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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