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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室外电气设备


6.1.1 油量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1的规定。
表6.1.1 油浸式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m)
6.1.2 油量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或电抗器与其他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油量2500kg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或电抗器与其他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6.1.3 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油浸式变压器与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本规范第6.1.1条、第6.1.2条规定时,应设置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或油浸式电抗器油枕顶端0.3m;
    2 长度不应小于贮油坑边长及两端各加1.0m之和;
    3 与油坑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1.4 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1.2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且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0m以内的防火墙,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0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3.0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需开设门窗时,应设置A1.50防火门或A1.50固定式防火窗。发电机母线或电缆穿越防火墙时,周围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
6.1.5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他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或贮油坑加集油池。
6.1.6 贮油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设置贮油坑时,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贮油坑的容积应按单台设备100%的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2 设置贮油坑加集油池时,贮油坑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 
    3 贮油坑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金属格栅滤网;
    4 贮油坑尺寸应大于变压器外缘1.0m。贮油坑上部宜装设金属格栅,栅条净距不应大于40mm,并应在其上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卵石粒径应为50mm~80mm。
6.1.7 集油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设备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2 当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100%的油量确定;
    3 集油池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

条文说明
6.1.1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主要是考虑防止事故变压器火灾造成相邻变压器损坏,以及节省占地等因素。油量规定为2500kg及以上与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相同。
    变压器防火间距是指相邻设备外壳之间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时应保持的净距离。根据不同电压等级的变压器“容量-油量”统计资料,并从方便使用考虑,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可以按其电压等级划分为几个档次,其中35kV级变压器采用5m,66kV采用6m,110kV采用8m,220kV及以上采用10m,它们对应的最大容量分别为31.5MVA(35kV)、150MVA(110kV)、300MVA(220kV)。从多年的工程设计经验以及《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设计规范》SDJ 278-90的执行情况来看,这些防火间距是合适的。变压器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相同。
    高压电抗器亦属于大型油浸设备,也应满足本条规定。
6.1.2 本条规定了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以防止变压器火灾时殃及其他电气设备(不包括中性点设备、母线),或其他设备火灾时影响变压器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扩大。
6.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油浸式变压器与充油电气设备之间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防火分隔,有效的措施是设置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减少场地开挖,有些水力发电厂的室外油浸式变压器需靠近厂房外墙布置,难以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危及厂房安全,本条规定该厂房外墙应采用防火墙,并同时规定了开设门窗和孔洞的条件和要求。
    《防火门》GB 12955-2008对防火门的耐火性能分类进行了修改,由原来按甲类、乙类和丙类分类,改为按“隔热防火门(A类)”、“部分隔热防火门(B类)”和“非隔热防火门(C类)”分类。
    隔热防火门——在规定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门。
    部分隔热防火门——在规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并同时满足0.5h耐火隔热性要求的防火门。
    非隔热防火门——在规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门。
    防火门的分类、代号与耐火性能列于表2。
表2 防火门的分类、代号与耐火性能
     《防火窗》GB 16809-2008修改了防火窗耐火性能分类方法,由1997版按甲类、乙类和丙类分类,改为按“隔热性(A)”和“非隔热性(C)”分类,且增加耐火等级分级方法。
     隔热防火窗——在规定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
     非隔热防火窗——在规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 
     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代号与耐火性能列于表3。
表3 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代号与耐火性能
6.1.5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他充油电气设备设置贮油及排油设施是防止火灾事故油火蔓延的有效措施,为国内外工程广泛采用。根据我国的运行经验,规定设置事故贮油设施的油量界限为1000kg。如果设置单独贮油坑,其容积不能满足贮油要求时,一般增设容积更大的集油池,保证可靠储油。
6.1.6 贮油坑容积是根据单台设备油量多少、贮排油设施的布置条件、不同的贮排油方式进行确定的。可单独设置贮存100%油量的贮油坑,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贮油坑的容积需要考虑灭火时的用水量;当设备油量较大或装设有多台大容量变压器时,一般是在贮油坑底设排油管排至集油池,这时的贮油坑容积可按20%设备油量确定。为保证排油畅通,贮油坑至集油池的排油管内径规定为不小于150mm。根据工程使用情况,为防止堵塞,排油管入口处应加装格栅滤网。
    根据工程运行经验,贮油坑内铺设一定规格的卵石层,对油类火灾具有良好的阻火降温作用;卵石层的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大小,按国内运行经验规定为50mm~80mm。在鹅卵石奇缺的地区,也可以采用未风化的块石。
6.1.7 当充油设备爆炸起火时,大部分油量将流入贮油池。因此集油池的容积应满足贮存最大一台充油设备全部油量的要求。在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灭火时,集油池的容积还应计及相应的灭火水量。
    主变压器、集油池的位置应在进行厂区布置设计时统一规划选定。该集油池应采用封闭结构,以保证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还应有正常时排雨水的设施和事故时排油、排水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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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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