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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以“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
第七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当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微型消防站队员每月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每年轮训不少于4天,岗位练兵累计不少于7天。
第七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队员应当熟悉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练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接到火警信息后,队员应当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同时负责联络当地消防救援队,通报火灾和处置情况,做好到场接应,并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第七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场所火灾危险性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个人防护等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器材装备,合理设置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存放点。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见附录。
第七十六条 微型消防站宜设置在建筑内便于操作消防车和便于队员出入部位的专用房间内,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整体服务的微型消防站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为特定功能场所服务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其服务场所位置进行设置。
    微型消防站应当具备与其配置人员和器材相匹配的训练、备勤和器材储存用房及消防车专用车位。
第七十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万平方米时,应当至少设置2个微型消防站。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
    2. 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第七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由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宜与周边其他单位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动联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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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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