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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2.1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m,不宜大于30m。
3.2.2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场地内不应布置机动车停车位。
3.2.3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其面层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屋顶,其屋面板和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条文说明
3.2.1 城市综合体建筑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高,一般用地较大,在红线内应满足消防规范灭火救援的相关要求,如确有困难应结合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后执行。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对利用消防车道展开灭火救援行动有利,故控制消防车道与城市综合体建筑之间的距离如无特殊情况,均要保持 5.0m 以上,同时距建筑不能过远,一般不宜超过 30m。消防车道距建筑物范围内没有影响消防救援的设施。
3.2.3 城市综合体建筑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高,对于消防车道和灭火救援操作场地需要考虑周全,确保路面和场地的设计承受荷载。对于道路的基层满足承载能力,但上部采用局部种植草坪、植草格或铺卵石等非硬质铺装做法的隐形消防车道和灭火救援操作场地,救援现场辨识度低,承载力无法确保重型消防车的要求,不能用于城市综合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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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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