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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业用地内建设“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筑”如何审核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3〕123号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工业用地内建设“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筑”应如何审核的请示》(津消防〔2013〕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于申报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所核准的建筑性质不一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二、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合格后,需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公安部消防局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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