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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有关前置规划问题的通知(公消〔2018〕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深化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和备案申报受理时涉及的前置规划问题,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和备案申报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二、对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和备案申报时,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对既有合法建筑进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其改建后使用性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施行前建设的老旧建筑,依据证明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性质变更批准文件,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受理其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和备案申报。
公安部消防局
2018年2月9日
复函来源:http://www.cj.gov.cn/gk/zxfg/847890.htm(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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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有关前置规划问题的通知(公消〔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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