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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高度等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2〕10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
公津建字【2012】10号
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对来函所述问题,经研究讨论,函复如下;
    一、世欧王庄城C-3a地块商店共4层,主体建筑高度为23.8m,四层局部屋顶因电影放映空间需要,局部建筑高度33m。
    考虑到该建筑主体建筑高度小于24m,超过24m的部分仅占屋顶总面积的1/3且全部采用不燃构件,供人员使用的最高楼面标高为18.3m,具有较好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条件,可以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防火设计。
    二、设置在该建筑四层内有固定座位的电影院放映厅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考虑,其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有关剧院、电影院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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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高度等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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