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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评分项


Ⅰ 场地生态与景观

8.2.1 充分保护或修复场地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建筑及景观,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等,保持场地内的生态系统与场地外生态系统的连贯性,得10分。
    2 采取净地表层土回收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得10分。
    3 根据场地实际状况,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得10分。
8.2.2 规划场地地表和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10分。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得5分;达到70%,得10分。
8.2.3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1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105%及以上,得10分;
    2) 住宅建筑所在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按表8.2.3的规则评分,最高得6分。
表8.2.3 住宅建筑人均集中绿地面积评分规则
表8.2.3 住宅建筑人均集中绿地面积评分规则
    2 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公共建筑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105%及以上,得10分;
    2) 绿地向公众开放,得6分。
8.2.4 室外吸烟区位置布局合理,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室外吸烟区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窗扇的距离不少于8m,且距离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不少于8m,得5分;
    2 室外吸烟区与绿植结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座椅和带烟头收集的垃圾筒,从建筑主出入口至室外吸烟区的导向标识完整、定位标识醒目,吸烟区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得4分。
8.2.5 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0%,得3分;达到60%,得5分;
    2 衔接和引导不少于80%的屋面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得3分;
    3 衔接和引导不少于80%的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得4分;
    4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3分。

Ⅱ 室外物理环境

8.2.6 场地内的环境噪声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环境噪声值大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且小于或等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得5分。
    2 环境噪声值小于或等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得10分。
8.2.7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反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符合《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的规定,得5分;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得5分。
8.2.8 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高1.5m处风速小于5m/s,户外休息区、儿童娱乐区风速小于2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3分;
    2) 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大于5Pa,得2分。
    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3分;
    2) 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得2分。
8.2.9 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室外活动场地设有乔木、花架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例,住宅建筑达到30%,公共建筑达到10%,得2分;住宅建筑达到50%,公共建筑达到20%,得3分;
    2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机动车道,路面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或设有遮阴面积较大的行道树的路段长度超过70%,得3分;
    3 屋顶的绿化面积、太阳能板水平投影面积以及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的屋面面积合计达到75%,得4分。
条文说明
Ⅰ 场地生态与景观

8.2.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12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1款,建设项目应对场地的地形和场地内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勘察,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以及建筑、生态景观的布局,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包括原有植被、水体、山体、地表行泄洪通道、滞蓄洪坑塘洼地等。在建设过程中确需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时,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采取生态复原措施,减少对原场地环境的改变和破坏。场地内外生态系统保持衔接,形成连贯的生态系统更有利于生态建设和保护。
    第2款,表层土含有丰富的有机质、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适合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长,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对于场地内未受污染的净地表层土进行保护和回收利用是土壤资源保护、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法。
    第3款,基于场地资源与生态诊断的科学规划设计,在开发建设的同时采取符合场地实际的技术措施,并提供足够证据表明该技术措施可有效实现生态恢复或生态补偿,可参与评审。比如,在场地内规划设计多样化的生态体系,如湿地系统、乔灌草复合绿化体系、结合多层空间的立体绿化系统等,为本土动物提供生物通道和栖息场所。采用生态驳岸、生态浮岛等措施增加本地生物生存活动空间,充分利用水生动植物的水质自然净化功能保障水体水质。对于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只要申请方能够提供足够相关证明文件即可认为满足得分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场地原地形图、相关设计文件(带地形的规划设计图、总平面图、竖向设计图、景观设计总平面图);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生态补偿方案(植被保护方案及记录、水面保留方案、表层土利用相关图纸或说明文件等)、施工记录、影像材料。
8.2.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14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定义为: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外排总量控制包括径流减排、污染控制、雨水调节和收集回用等,应依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最优方案。
    从区域角度看,雨水的过量收集会导致原有水体的萎缩或影响水系统的良性循环。要使硬化地面恢复到自然地貌的环境水平,最佳的雨水控制量应以雨水排放量接近自然地貌为标准,因此从经济性和维持区域性水环境的良性循环角度出发,径流的控制率也不宜过大而应有合适的量(除非具体项目有特殊的防洪排涝设计要求)。出于维持场地生态、基流的需要,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宜超过85%。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55%、70%或85%时对应的降雨量(日值)为设计控制雨量,参见表4。设计控制雨量的确定要通过统计学方法获得。统计年限不同时,不同控制率下对应的设计雨量会有差异。考虑气候变化的趋势和周期性,推荐采用最近30年的统计数据,特殊情况除外。
表4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
    注:1 表中的统计数据年限为1977年~2006年。
        2 其他城市的设计控制雨量,可参考所列类似城市的数值,或依据当地降雨资料进行统计计算确定。
    设计时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来确定雨水设施规模和最终方案,有条件时,可通过相关雨水控制利用模型进行设计计算;也可采用简单计算方法,通过设计控制雨量、场地综合径流系数、总汇水面积来确定项目雨水设施需要的总规模,再分别计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等措施实现的控制容积,达到设计控制雨量对应的控制规模要求,即判定得分。
    对于地质、气候等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如湿陷性黄土地区等,应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实施雨水控制利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书、设计控制雨量计算书、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或专项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书、设计控制雨量计算书、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或专项设计文件。
8.2.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2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绿地率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包括建设项目用地中各类用作绿化的用地。合理设置绿地可起到改善和美化环境、调节小气候、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等作用。绿地率以及公共绿地的数量是衡量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集中绿地是指居住街坊配套建设、可供居民休憩、开展户外活动的绿化场地。集中绿地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²,集中绿地应设置供幼儿、老年人在家门口日常户外活动的场地。并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即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并在此区域设置供儿童、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为老年人及儿童在家门口提供日常游憩及游戏活动场所。
    为保障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提高服务质量,每个城市对城市中不同地段或不同性质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都制定有相应的绿地管理控制要求。本条鼓励公共建筑项目优化建筑布局,提供更多的绿化用地或绿化广场,创造更加宜人的公共空间;鼓励绿地或绿化广场设置休憩、娱乐等设施并定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活动空间。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规划许可的设计条件、相关设计文件、日照分析报告、绿地率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绿地率计算书。
8.2.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幼儿园、中小学校设置吸烟区不得分。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标准第5.1.1条规定了室内禁止吸烟,同时需要为“烟民”设置专门的室外吸烟区,有效地引导有吸烟习惯的人群,走出室内,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吸烟,做到“疏堵结合”。室外吸烟区的选择还须避免人员密集区、有遮阴的人员聚集区,建筑出入口、雨篷等半开敞的空间、可开启窗户、建筑新风引入口、儿童年和老年人活动区域等位置,吸烟区内须配置垃圾筒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
8.2.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13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场地开发应遵循低影响开发原则,合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有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截污设施、渗透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等。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有别于传统的灰色雨水设施(雨水口、雨水管道、调蓄池等),能够以自然的方式削减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保护水环境。
    第1款,利用场地内的水塘、湿地、低洼地等作为雨水调蓄设施,或利用场地内设计景观(如景观绿地、旱溪和景观水体)来调蓄雨水,可实现有限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目标。能调蓄雨水的景观绿地包括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树池、干塘等。
    第2、3款,屋面雨水和道路雨水是建筑场地产生径流的重要源头,易被污染并形成污染源,故宜合理引导其进入地面生态设施进行调蓄、下渗和利用,并采取相应截污措施。地面生态设施是指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树池等,即在地势较低的区域种植植物,通过植物截流、土壤过滤滞留处理小流量径流雨水,达到控制径流污染的目的。洗衣废水若排入绿地,将危害植物的生长,物业应定期检查并杜绝阳台洗衣废水接入雨水管的情况发生。
    第4款,雨水下渗也是削减径流和径流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硬质铺装地面”指场地中停车场、道路和室外活动场地等,不包括建筑占地(屋面)、绿地、水面等。“透水铺装”指既能满足路用及铺地强度和耐久性要求,又能使雨水通过本身与铺装下基层相通的渗水路径直接渗入下部土壤的地面铺装系统,包括采用透水铺装方式或使用植草砖、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透水地砖等透水铺装材料。当透水铺装下为地下室顶板时,若地下室顶板设有疏水板及导水管等可将渗透雨水导入与地下室顶板接壤的实土,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深度能满足当地园林绿化部门要求时,仍可认定其为透水铺装地面,但覆土深度不得小于600mm。评价时以场地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所占的面积比例为依据。申报材料中应提供场地铺装图,要求明确透水铺装地面位置、面积、铺装材料和透水铺装方式。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总平面图、景观设计图、室外给水排水总平面图等)、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

Ⅱ 室外物理环境

8.2.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5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对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进行了规定,见表5。
表5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dB(A))
表5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dB(A))
    本条评价时,仅考虑室外环境噪声对人的影响,不考虑建筑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分区,项目应尽可能地采取措施来实现环境噪声控制。本条既可以通过合理选址规划来实现,也可以通过设置植物防护等方式对室外场地的超标噪声进行降噪处理实现。有研究表明,10m左右宽的乔木林可实现噪声5dB(A)的降低。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环评报告(含有噪声检测及预测评价或独立的环境噪声影响测试评估报告)、相关设计文件、声环境优化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声环境检测报告。
8.2.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非玻璃幕墙建筑,第1款可直接得分。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4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建筑物光污染包括建筑反射光(眩光)、夜间的室外夜景照明以及广告照明等造成的光污染。光污染产生的眩光会让人感到不舒服,还会使人降低对灯光信号等重要信息的辨识力,甚至带来道路安全隐患。
    光污染控制对策包括降低建筑物表面(玻璃和其他材料、涂料)的可见光反射比,合理选配照明器具,采取防止溢光措施等。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将玻璃幕墙的光污染定义为有害光反射,对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作了规定。本条要求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反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符合《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的规定。
    室外夜景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中关于光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并在室外照明设计图纸中体现。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光污染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光污染分析报告、检测报告。
8.2.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若只有一排建筑,本条第1款的第二项可直接得分。对于半下沉室外空间,此条也需要进行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6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人行区是指区域范围内功能或主要功能可供行人通行和停留的场所。冬季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1.5m高处风速小于5m/s是不影响人们正常室外活动的基本要求。建筑的迎风面与背风面风压差不超过5Pa,可以减少冷风向室内渗透。
    夏季、过渡季通风不畅在某些区域形成无风区或涡旋区,将影响室外散热和污染物消散。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达到0.5Pa有利于建筑的自然通风。
    利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手段对不同季节典型风向、风速可对建筑外风环境进行模拟,其中来流风速、风向为对应季节内出现频率最高的风向和平均风速,室外风环境模拟使用的气象参数建议依次按地方有关标准要求、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国建筑热环境分析专用气象数据集》的优先顺序取得风向风速资料。数据选用尽可能使用地区内的气象站过去十年内的代表性数据,也可以采用相关气象部门出具逐时气象数据,计算“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可将建筑外窗室内表面风压默认为0Pa,可开启外窗的室外风压绝对值大于0.5Pa,即可判定此外窗满足要求。
    室外风环境模拟应得到以下输出结果:
    1 不同季节不同来流风速下,模拟得到场地内1.5m高处的风速分布。
    2 不同季节不同来流风速下,模拟得到冬季室外活动区的风速放大系数。
    3 不同季节不同来流风速下,模拟得到建筑首层及以上典型楼层迎风面与背风面(或主要开窗面)表面的压力分布。
    对于不同季节,如果主导风向、风速不唯一(可参考《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陆耀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或当地气象局历史数据),宜分析两种主导风向下的情况。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风环境分析报告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文件、风环境分析报告。
8.2.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热岛”现象在夏季出现,不仅会使人们高温中暑的概率变大,同时还容易形成光化学烟雾污染,并增加建筑的空调能耗,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室外硬质地面采用遮阴措施可有效降低室外活动场地地表温度,减少热岛效应,提高场地热舒适度。
    第1款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步道、庭院、广场、游憩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包括机动车道和机动车停车场,本款仅对建筑阴影区的户外活动场地提出要求,建筑阴影区为夏至日8:00~16:00时段在4h日照等时线内的区域。乔木遮阴面积按照成年乔木的树冠正投影面积计算;构筑物遮阴面积按照构筑物正投影面积计算。
    第3款中屋面可采用高反射率涂料等面层,本款计算绿化屋面面积、设有太阳能集热板或光电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反射率高的屋面面积之和。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日照分析报告、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日照分析报告、计算书、材料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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