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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验收


5.0.1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和系统工程验收记录。系统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0.2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验收:
    1 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2 主要系统组件和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3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施工事故处理报告;
    6 系统试压记录、管网冲洗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0.3 泵组系统水源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补)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储水箱的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水质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标准;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直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水质取样检查。
5.0.4 泵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出水管上的安全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检修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直观检查。
    2 水泵的引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水泵的压力和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动开启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等直观检查。
    4 泵组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5 当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直观检查。
    6 泵组应能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检查,对于开式系统,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泵组。对于闭式系统,开启末端试水阀启动泵组,直观检查。手动启动检查,按下水泵控制柜的按钮,直观检查。
    7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0.5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瓶组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检查。
    2 储水容器内水的充装量和储气容器内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水容器全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气容器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3 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的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急操作装置应有铅封的安全销或保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测量检查。
5.0.6 控制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阀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启闭标识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3.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可靠动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和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直观检查阀门启闭反馈情况。
    3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方式可靠动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将处于常开位置的分区控制阀手动关闭,直观检查。
    4 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均应处于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0.7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3.7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网上的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安全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化学腐蚀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
5.0.8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3.11条的有关规定,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5.0.9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联动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泵组或开启瓶组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2 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直观检查。
    4 泵组或瓶组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 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5.0.10 开式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的规定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至少一个系统、一个防护区或一个保护对象。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5.0.11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与否,应根据其质量缺陷项情况进行判定。系统工程质量缺陷项目应按表5.0.11划分为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项和轻度缺陷项。
    当无严重缺陷项,或一般缺陷项不多于2项,或一般缺陷项与轻度缺陷项之和不多于6项时,可判定系统验收为合格;当有严重缺陷项,或一般缺陷项大于等于3项,或一般缺陷项与轻度缺陷项之和大于等于7项时,应判定为不合格。
表5.0.1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项目划分
表5.0.1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项目划分
 
条文说明
5.0.1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和系统工程验收记录,以便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向建设单位移交。其中,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系统安装过程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清单等。
5.0.2 本条规定了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提供的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些资料在系统投入使用后需要存档,并由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5.0.3~5.0.8 这六条规定了系统安装质量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对供水水源、泵组、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控制阀、管网和喷头等主要组件的安装质量验收,以保证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0.9、5.0.10 规定了系统功能验收的内容和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功能验收是整个系统验收的核心,是通过对全系统进行实测来验证系统各部分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为以后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保障。
5.0.11 为满足消防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系统质量验收的判定条件。
    本规范依据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功能影响程度,把工程中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划分为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项和轻度缺陷项三类。根据各类缺陷项的数量,对系统主要功能的影响程度,结合国内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经综合考虑确定了相关工程合格判定条件。该条规定参考了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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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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