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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储罐区


6.2.1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1的规定。
表6.2.1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2 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2.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储罐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确定。
6.2.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6.2.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白酒、食用酒精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 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内侧距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距堤外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3 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5 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6 进出储罐区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
    7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防火堤的选型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1、6.2.2 本规范对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基本一致。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的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也相当。    
    本规范综合考虑节约用地、酒厂现状和消防扑救的需要,规定了储罐成组布置的要求。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如一组地上式固定顶白酒储罐储量为950m3,其中100m3单罐5个,150m3单罐3个,则组与组的防火间距按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单罐0.75D确定。
6.2.3 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厨围设置防火堤,是防止液体外溢流散,阻止火灾蔓延、减少损失的有效措施。位于山地的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有地形条件可利用时,可设导液沟加存液池的措施来代替防火堤的作用。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加强防火堤或另外增设防护墙等可靠的防护措施。
6.2.4 本条对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提出基本要求,主要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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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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