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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4.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4.2 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4.3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4.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材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验收要求。
4.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 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及功能测试,如实记录结果,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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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83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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