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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设施


5.0.1 农村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和消防点。
5.0.2 消防站的建设和装备配备可按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5.0.3 消防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有明显标识;
    2 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
    3 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
    4 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
    5 寒冷地区采取保温措施。
5.0.4 农村应充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
5.0.5 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5.0.6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农村,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5.0.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村庄在消防站(点)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a;当村庄不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2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消防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
    4 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
    5 寒冷地区的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
    6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
5.0.8 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 应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
    3 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5.0.9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容量不宜小于100m3。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村庄,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2 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3 宜建在地势较高处。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6.0m;
    4 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5 设有2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
    6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0.10 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设施。
5.0.11 农村应根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5.0.12 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0h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至少应配置总长不小于150m的水带和2支水枪。
5.0.13 农村应设火灾报警电话。农村消防站与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
5.0.14 农村未设消防站(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斧、消防钩、消防梯、消防安全绳等消防器材。
5.0.15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条文说明
5.0.1 本条对农村消防站、点的设置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5.0.2 消防站的建设可按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设置站房,配备消防车辆、消防器材、消防通信等设施。
5.0.3 本条规定了消防点设置的最低标准。
    配置小型消防车、手抬机动消防泵及其它灭火器具与破拆工具等设备既经济又便于操作,在初期火灾扑救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在我国农村地区大力推广。
    由于我国农村的消防给水普遍不足,因此,在农村的消防站、点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当居民区或其它场所发生火灾时,由消防车或其他车辆运送到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工作还是必要的。
5.0.4 农村应提倡充分利用已有的农机设备,进行必要的改造,实现一机多能,用于灭火救援。
5.0.5 本条规定了农村消防水源的种类。
    水是有效、实用、廉价的主要灭火剂。在我国,有些地区天然水源十分丰富,有的地区常年干旱,水资源十分缺乏。因此,消防水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0.6 对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管网;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可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
    消防给水与生产、生活给水合用管网时,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5.0.7 本条规定了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
    农村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有条件利用地势建高位消防水池的,可利用自然高差形成高压给水系统。
    对设有消防站(点)或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的农村的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其压力应满足给消防车加水的压力要求,即不应低于0.1MPa。
    对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或消防车无法到达的农村,室外消火栓的主要功能是用来扑救初期火灾,可直接由消火栓接上水带水枪灭火,室外消火栓起室内消火栓作用,间距不宜大于60m。
    消防水鹤是一种快速加水的消防产品,能为扑救火灾及时提供水源。消防水鹤能在各种气候条件下,尤其是北方寒冷地区,有效地给消防车供水。
    消火栓沿道路布置,目的是使消防队在救火时使用方便,十字路口设置消火栓效果更好。农村建筑一般层数不高,火灾跌落物不多,消防车可以靠近着火建筑进行灭火和救援,但与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2m。
5.0.8 规定了天然消防水源的设置要求。
    消防用水一旦被可燃液体污染,非但不能灭火,反而会火上浇油。因此,无论从环境保护出发,还是从灭火需要出发,防止消防水源被可燃液体污染都是十分必要的。
5.0.9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池的设置要求。
    1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和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为主的农村民用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按2h计算,消防用水量按扑救初期火灾满足1台机动消防泵同时出两支水枪10L/s(每只水枪按5L/s)来计算,消防水池容量不宜小于72m3,考虑一定的余量取100m3。对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取200m3
    2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时,为防止消防用水被生产、生活用水所占用,因此要求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例如生产、生活用水的出水管设在消防用水之上),保证消防用水不被它用。
    3 消防水池宜利用地形尽可能建在高处,以便利用高差,形成常高压供水。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水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不宜少于2处,取水高度不应超过6m。
    4 消防水池供消防车用水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5 设2个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以利快速扑救火灾。
    6 在寒冷地区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保证消防车、消防水泵和火场用水的安全。
5.0.10 在水资源匮乏地区应设置天然降水的收集储存设施。如居民在居住建筑院落内设置的蓄水设施,它不仅可以作为居民的生活用水,还可以作为灭火时的消防水源。
5.0.11 在配置农村消防设施时应充分考虑消防供水的方式,如没有消防给水管网的村庄配置消防车、手抬机动泵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就比较强,设置了消防给水管网的应配置消防水带、水枪等。
5.0.12 虽然农村建筑耐火等级低,但一般建筑的规模都不大,火灾延续时间按2.0h计算,考虑一定的余量,规定机动消防泵储存油品总用量最少应满足所有机动消防泵3.0h的使用量。
5.0.13 本条规定了农村火灾报警电话的设置要求。近年来我国农村通信发展很快,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的普及率日益提高,尽管如此,在村庄集中居住区和工业区合理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电话对方便群众报警仍然是必要的。
5.0.14 农村应根据当地的火灾危险性,经济现状等因素,配置相应的灭火、逃生、救援器材。
5.0.15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农村应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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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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