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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10.0.1 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4倍,且不得小于2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10.0.2 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m。
10.0.3 露天油罐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10.0.4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专用的事故油池或挡油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事故油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油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油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池内;
           2)事故油池距油罐不应小于30m;
           3)事故油池和导油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油池应有排水措施;
           5)事故油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2 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10.0.5 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并应配置砂箱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当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³,或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³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0.0.6 厂房内设置油罐室时,应满足下列防火要求:
        1 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房间分隔;
        2 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油罐室面积不超过100㎡时可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 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³,且单个油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0m³;
        4 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5 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6 厂房内油罐室出入口附近应设置砂箱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当其单个充油油罐容积超过50m³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0.0.7 油处理系统使用的烘箱、滤纸应设在专用的小间内,烘箱的电源开关和插座不应设在该小间内;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10.0.8 钢制油罐应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防感应雷接地可兼作防静电接地。
10.0.9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0.10 电缆通道不应穿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条文说明
10.0.1 绝缘油和透平油属丙类液体。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满足扑救火灾的需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丙类液体油罐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
10.0.2 在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按运行维护及检修要求确定的间距通常能满足防火要求。参照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对室内油罐的防火间距规定为不宜小于1m。
10.0.3 为防止露天油罐发生火灾时可燃液体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通常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但考虑到水电工程油罐个数不多,总油量较少,而且绝缘油和透平油闪点高,爆炸起火的可能性小,因此从既能保障安全,又能节约投资出发,当采取了有效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而设置黏土、砖石等非燃烧材料的简易围堤,作为防止液体流散、事故扩大的措施。油罐周围下水道的排水应满足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10.0.4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专用的事故油池或挡油槛。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对事故油池的设置作出规定。
       另外,根据调查,我国水电工程至今未发生过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的火灾事故,在国外这类事故也很罕见。而许多水电工程的事故油池长期积水、积砂甚至破损,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室外的事故油池,更需及时排除雨水;事故排油阀长期不用,有可能锈蚀破坏。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周围建筑物有一定的防火间距,火灾蔓延的影响小,如果发生事故,也比较容易及时扑救,而且希望能尽量将火灾事故控制在油罐室内部。因此,规定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也可设置挡油槛。为平时运行方便,在满足挡油槛内有效容积的前提下,其高度不宜过高,应使运行人员跨越方便。挡油槛内油水的排出要保证不污染环境。
10.0.5 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周围均有消防车道,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可利用消防车扑救。根据电厂的具体条件,为保证厂区内的安全运行,规定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³,或单个充油油罐容积超过50m³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0.0.6 国内外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的火灾事故十分罕见,并且油罐室布置在厂房内的实例也很多,故本规范不规定厂房内不宜设置油罐室。但为保证厂房安全,油罐室设置在厂房内时应有防火措施,这些防火措施的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在厂房内,主要防火设施是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房间分隔,以便当油罐室万一发生火灾时,尽量限制在其内部进行扑救,不要扩散到油罐室外部,危及其他房间和设备的安全。
        2 为保证油罐室内工作人员的安全疏散,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规定安全出口个数。
        3 原苏联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水力发电厂设计规范规定厂房内储油量不超过200m³,美国20世纪70年代投产的大古力水力发电厂,在安装间下层的油罐室中同时放置了两个140m³的绝缘油罐和两个7.5m³的透平油罐。
       本规范规定在采取适当的防火设施时,单个油罐室的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³,且单个油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0m³。如果超过时,允许分设两个及以上的独立油罐室。
        4 防止可燃液体的流淌是油罐室防火的基本措施。油量较少时可设置挡油槛,油量较多时应设置专用的事故集油池。挡油槛内或集油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如果设置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其容积还应计入灭火水量。根据虹吸管型油水分离装置试验,喷雾水与事故时的绝缘油和透平油混合后的油水混合液在排放过程中来不及分离,为保护环境必须将油水混合液先储存在油池中,待分离后才能分别处理。
        5 为保证发生火灾的油罐能及时排油,其排油阀应设置在专用的阀室内,并要求在火灾时运行人员仍能安全进入该阀室操作。平时阀室内应干燥,以保证阀门管道不发生锈蚀。
        6 油罐室的灭火设施通常根据布置形式和充油油罐容积来确定。
10.0.7 为防止油处理系统发生火灾后引起油处理室内电器设备爆炸,故规定油处理室内的电器应采用防爆型。
10.0.8 根据现行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的规定,储存可燃油品的钢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水力发电厂钢制油罐的接地装置按上述规范要求设计。
       水力发电厂人工接地网均能满足上述要求,可以合用一个接地体。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规定,钢油罐防雷接地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本条按此规定接地的间距和接地电阻值。
10.0.9 电缆和油管的火灾危险性都比较高,而且又都是线状敷设,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蔓延,因此不应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0.10 由于电缆和油罐室、油处理室的火灾危险性都比较高,一旦油罐室或油处理室发生火灾,引燃电缆后极易蔓延,扩大火灾事故。因此电缆通道不应穿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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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87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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