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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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电气安全

9.5.1 电气工作人员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的有关规定。
9.5.2 变电站、配电室应建立岗位责任、交接班、巡回检查、倒停闸操作、安全用具管理和事故报告等规章制度。并应做好运行、交接、传事、设备缺陷故障、维护检修以及操作票、工作票等各项原始记录。
9.5.3 变电站、配电室应具备电气线路平面图、布置图、隐蔽工程竣工图以及一、二次系统接线图等有关技术文件。
9.5.4 试验周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的有关规定。
9.5.5 变电站、配电室安全用具必须配备齐全,并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使用。变电站、配电室应设置符合一次线路系统状况的显示装置、操作模拟板或模拟图、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
9.5.6 值班人员应定时进行高压设备的巡视检查。
9.5.7 高压设备巡视检查中应遵守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的有关规定。倒闸操作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的规定。
9.5.8 当高压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检修时,必须遵守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必须按要求在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
9.5.9 高压设备和架空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低压设备带电工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经主管电气负责人批准,同时应设专人监护。
9.5.10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以及大雨、雷电等情况,应停止架空线路检修作业。
9.5.11 电气设备试验、二次回路上的操作及电力电缆敷设、维护和检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的有关规定。
9.5.12 临时用电或施工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3的有关规定。
9.5.13 当架空线路进行检修时,供水厂变电站、配电室中的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的有关规定;检修人员必须按照本规程第9.5.8条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9.5.2、9.5.6、9.5.8、9.5.10 为强制性条款,电气安全中所有强制性条款其主要依据为《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的要求。
9.5.5 为强制性条款,操作模拟板(模拟图或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要明确展示供电方式与电气设备的相互连接状态,作为实际操作前的预演示,防止误操作。
9.5.9 为强制性条款,本条规定了高压设备及架空线不准带电作业,主要是由于供水厂没有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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