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可采取自然排烟方式。
12.3.2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合用,且通风系统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采用纵向通风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
    2 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隧道,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
    3 排烟风机必须能在250℃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2.3.3 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50Pa。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