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执行消防技术标准问题的批复(公消〔201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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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执行消防技术标准问题的批复(公消〔2011〕1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1]140号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请示》(广公消(请)字[2011]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审核。对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其他设计内容不予审核。
    二、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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