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距离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02号)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关于“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距离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02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津建字【2016】02号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渝公消函【2016】11号收悉。经研究,对来函所述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本规范第5.5.17条第3款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每个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直接与安全出口连通的敞开式空间内的疏散距离本规范未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6年05月13日
7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