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 (建规字〔2018〕6号)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 (建规字〔2018〕6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
建规字(2018)6号
(2018年10月24日)
广东省惠州市消防局:
    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3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住宅建筑中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该避难层的其他要求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规定。
    此复。
 
复函来源:http://www.cj.gov.cn/gk/zxfg/865766.htm(点击查看)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