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6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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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救援窗

★问题135:住宅是否要设置救援窗口?是否需要保护到住宅的每个单元?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图示》表示全要设,多多益善)。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规范不要求住宅建筑设置救援口,是考虑了住宅建筑的窗户可作为救援口等因素。
    《浙江》2.1.8、《西安》2.2.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登高车可以保护到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湖南》问题19:消防救援场地应可到达住宅每个单元,其边缘应超出单元楼梯外边线。
 
★问题136:建筑的每个立面是否都要设置救援窗(包括无消防车道的立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
    《山东》2.2.15.1:应调整防火分区或建筑布局,使每个防火分区尽量有靠外墙的条件。确实难以实现时,中间部位的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2处走道和相邻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连通。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均匀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山东》2.2.15.5:当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时,消防救援窗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对应。
    《江苏》1.3.5.11:应按第 7.2.5 条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 2 个,间距不宜大于20m设置。
    《广州》4.7.1:按规范执行,要设置至少两个消防救援窗口,且应均衡布置。
    《广州》4.7.2:消防救援窗口间距20米,主要因为20米是一辆消防车悬臂摆动的有效救援范围。
    《江苏》1.3.5.6: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灭火救援窗,在满足一个长边长度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如条件限制,应尽量满足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一侧设置有灭火救援窗。
 
问题137:避难层和避难间需要设置救援窗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71:2.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无论是单层、多层还是高层,均应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消防救援窗,建筑内的避难层和避难间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救援窗。
 
★问题138:1)首层需要设置吗?2)是否可以用门替代?3)阳台或外廊可否视作救援窗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654-2006)
    7.5.2.11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观点1:首层也要设置救援窗。比如:北京、山东。
    《北京》:首层外门间距超过20米时,首层应按“建规”7.2.4、7.2.5条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
    《山东》2.2.15.6: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设置消防救援窗(含首层)。
    观点2:首层的门可以视作救援窗。比如:乌鲁木齐。
    《乌鲁木齐》五.30: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首层满足疏散要求的外门也可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
    √观点3:首层的门、各层直通室外或通向敞开外廊、阳台的门,可以视作救援窗。比如:浙江、福建、武汉、西安、广州、山东。
    《指南》P26:(3)地上建筑的外墙上可利用门窗等布置消防救援窗,而地下建筑(室)难以设置消防救援窗,且地下通信条件差,设置较多的直通室外的岀口困难。
    《浙江》2.2.4: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
    《福建》5.9: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口。
    《武汉》5.3:消防救援窗应采用可直接开向室外的外窗或幕墙窗;救援窗的设置位置应结合楼层走道在外墙上的开口、避难层(间)、救援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建筑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西安》2.3.1:2.3.1低、多层公共建筑(商店、办公、学校、幼儿园等) 及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广州》4.8.1:首层设有出入口,出入口的门可作为消防救援出入口。
    《广州》4.8.2:阳台或外廊设有门时可视作救援窗口,阳台或外廊上的门应易于开启或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山东》2.2.15.2:首层的外门以及各层有外阳台或外走道的门均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消防救援窗和门可按间距不宜大于20m布置。
    《广东》4.22.1:首层设有出入口,出入口直通室外的门可作为消防救援出入口,独立的建设的单层设备房(如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在满足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可不设置防火门。
    《广东》4.22.2:按规范执行,阳台或外廊设有门时,可视作救援窗口,不需另设救援窗,但阳台或外廊上的门应易于开启或易于击碎,且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救援口-概念及应用,争议探讨!
 
★问题139:商业服务网点可否不设消防救援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商业服务网点消防定性上按照住宅,但功能依然是公建。
    观点1:推荐每层都设。比如:浙江、西安、湖南、乌鲁木齐。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商业服务网点的实际功能与公共建筑相同,因此仍建议设置消防救援口,尤其是网点的第二层,更应设置消防救援口。
    《浙江》2.2.4: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西安》2.3.1:低、多层公共建筑(商店、办公、学校、幼儿园等) 及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湖南》问题34: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含外廊式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每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窗。
    《乌鲁木齐》五.30: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观点2:仅二层设。比如:武汉。
    《武汉》5.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第二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观点3:不设。比如:山东。
    《山东》2.2.15.4:每个商业服务网点不必要均设置消防救援窗。
 
问题140:门卫、垃圾站及公厕等单层小型建筑是否可不设消防救援窗?如果要设,可否只设1个,并用门替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34:门卫、垃圾站及公厕等单层小型建筑在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一个。
    《广东》4.22.5:单多层建筑在适当位置设置可进入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即可,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窗满足20m间距要求。
 
★问题141:超过100米的部位,是否依旧要设置救援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日本不设)。
    《北京》:100米以上的楼层,也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
    《广州》4.8.3:按规范执行,要设置。
    《山东》2.2.15.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楼层部分,也应设置消防救援窗。
 
★问题142:消防救援窗是否必须设置在公共区域或疏散走道上?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指南》P371:3、消防救援商应能满足消防救援人员在携带装备的情况下方便,安全进入建筑室内的要求,可开启的开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开口的下沿距离室楼地而不宜大于1.2m,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当建筑内的防火分区位于建筑中间而无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外墙时,该防火分区可以不设置消防救援窗。
    《北京》:消防救援窗应尽量布置在公共交通区域。
    《山东》2.2.15.3:消防救援窗宜设置在公共部位,如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
    《广州》4.14:救援窗口的设置既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窗上的开口、还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救援场地和消防车道,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置。
    《浙江》2.2.1: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
附图2.2.1
    《浙江》2.2.2: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附图2.2.2
    《西安》2.3.2:厂房、仓库和商业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图 7)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救援口-概念及应用,争议探讨!”:消防救援口,宜结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在楼层走道、前室等公共区域或其他大空间区域等外墙部位:1、公共走道、公共卫生间等,是合适的救援口设置区域。2、前室和楼梯间均属于相对安全的区域,可提供短暂避难,有利于消防员整装,是合适的救援口设置区域。
 
★问题143:消防登高场地能否设置在山墙面?山墙面的窗很小的话,算不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4.9:消防登高场地可以设置在山墙面,同时消防救援窗的设置需满足《建规》7.2.47.2.5 条的规定。
    《湖南》问题19:消防救援场地应可到达至住宅每个单元,且其边缘应超出单元楼梯外边线,建筑山墙设置有外窗且满足消防救援场地要求时可计入总长度,否则不能计入,
 
★问题144:1)救援场地对应范围内,可否设置玻璃幕墙?2)商业综合体建筑中,往往立面设计时采用大量的石材或装饰板等非透明幕墙, 并将灭火救援窗设置在实体幕墙后,此种做法是否允许?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2.3: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与场地相对应。
    《江苏》1.3.5.10:允许,灭火救援窗应在外侧设置明显标识并易于破拆或便于从外侧开启。
    《广州》4.8.4:救援窗应为易于破碎的玻璃窗,外墙上可开启的石材暗门不能作为救援窗,但当救援窗采用可开启的石材暗门做装饰时,可进行专家评审。
 
★问题145:夹层(夹胶)玻璃、钢化玻璃、中空Low-E玻璃是否都属于易碎玻璃?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71:4.消防救援窗的玻璃应易于破碎,不得选用夹层或夹胶玻璃以及超厚的钢化玻璃,宜选用半钢化玻璃或普通安全玻腐一因为玻璃是否易于击碎与玻璃的表面应力和厚度有关,表面应力越大、厚度越厚的玻璃越不易击碎,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约是普通玻璃的4 - 5倍。釆用其他方式的外窗、门或开口,均应能在外部易于开启。对于冷库等特殊建筑,其救援窗的设置除应有明显的标志外,还应便于快速打开进入建筑。
    消防救援窗的玻璃应釆用易于消防员击碎的安全玻璃,如普通安全玻璃和半钢化玻璃。采用中空玻璃应視内、外片玻璃的种类而定,用于消防救援商的中空玻璃内、外片不得使用夹层或夹胶玻璃,宜选用普通安全玻璃。当选用钢化或半钢化玻璃时,因为矩形块玻璃边角部位表面应力集中易亍击碎,应在矩形救援窗玻璃四角标志捶击位置,尽量不釆用其他形状的救援窗。
    《广东》4.23:易于破碎玻璃是指半钢化玻璃、普通钢化玻璃、钢化low-E玻璃等,玻璃厚度应由幕墙或门窗厂家提供易于破碎的玻璃厚度及相应击碎点位置。夹胶玻璃不能作为易于破碎玻璃使用。
    《乌鲁木齐》五.21:钢化可用,为便于击碎,但不可采用夹胶玻璃。
    《山东》2.2.15《建规》第7.2.5条对消防救援窗提出了技术要求,消防救援窗应易于破碎,应釆用钢化玻璃。
 
★问题146:1)窗口宽度大于1.0m,但是单扇玻璃宽度小于1.0m,是否满足要求?2)门的宽度是否也需要满足1.0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福建》5.10:消防救援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尺寸范围内不得设有竖梃和横杆;实体幕墙设置的救援窗口应方便从内外两侧开启,并设置承受150kg 重量的马道,马道四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材料封堵。
附图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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