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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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 贮气瓶、 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        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          验;
    h)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i)整理维修记录。
6.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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