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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通气管


4.6.1 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
4.6.1A 当遇特殊情况,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设置下列通气方式:
    1 当设置侧墙通气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规范第4.6.10条第2款的要求;
    2 在室内设置成汇合通气管后应在侧墙伸出延伸至屋面以上;
    3 当本条第1、2款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
4.6.2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1 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当超过本规范表4.4.11中仅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
    2 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设置通气立管。
4.6.3 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 设有器具通气管。
4.6.4 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4.6.5 建筑物内各层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层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6.6 (此条删除)
4.6.7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4.6.8 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吸气阀替代通气管。
4.6.9 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在横支管上设环形通气管时,应在其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之间接出,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线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45°连接;
    2 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于0.15m处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与通气立管相连;
    3 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最低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4 结合通气管宜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与主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不宜多于8层;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5 当用H管件替代结合通气管时,H管与通气管的连接点应设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
    6 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
4.6.9A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专用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端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采用两个90°弯头相连;
    2 通气立管应每层按本规范第4.6.9条第4、5款的规定与排水立管相连;
    3 通气立管下端应在排水横干管或排出管上采用倒顺水三通或倒斜三通相接。
4.6.9B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环形通气管与排水横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气立管的顶端应按本规范第4.6.9A条第1款的要求连接;
    2 每层排水支管下游端接出环形通气管,应在高出卫生器具上边缘不小于0.15m与通气立管相接;横支管连接卫生器具较多且横支管较长并符合本规范第4.6.3条设置环形通气管的要求时,应在横支管上按本规范第4.6.9条第1、2款的要求连接环形通气管;
    3 结合通气管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6.9条第4款的要求;
    4 通气立管底部应按本规范第4.6.9A条第3款的要求连接。
4.6.9C 建筑物设置自循环通气的排水系统时,宜在其室外接户管的起始检查井上设置管径不小于100mm的通气管。
    当通气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墙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规范第4.6.10 条第2款的要求;当设置在其他隐蔽部位时,应高出地面不小于2m。
4.6.10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注: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2 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当伸顶通气管为金属管材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4 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如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等)的下面。
4.6.11 通气管的最小管径不宜小于排水管管径的1/2,并可按表4.6.11确定。

4.6.11  通气管的最小管径

 

 

   注:1 表中通气立管系指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
        2 自循环通气立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等。
4.6.12 通气立管长度在50m以上时,其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
4.6.13 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50m且两根及两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一根通气立管相连,应以最大一根排水立管按本规范表4.6.11确定通气立管管径,且其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
4.6.14 结合通气管的管径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通气立管管径。
4.6.15 伸顶通气管管径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但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以下0.3m处将管径放大一级。
4.6.16 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0.25倍。
4.6.17 通气管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管、柔性接口排水铸铁管等。

条文说明

4.6.1 设置伸顶通气管有两大作用:① 排除室外排水管道中污浊的有害气体至大气中;②平衡管道内正负压,保护卫生器具水封。在正常的情况下,每根排水立管应延伸至屋顶之上通大气。故在有条件伸顶通气时一定要设置。本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体育场(馆)、剧院等屋顶特殊结构材料,通气管无法穿越屋面伸顶时,首先应采用侧墙通气和汇合通气,在上述通气方式仍无法实施时才采用自循环通气替代原规范的不通气立管。不通气立管排水能力小,不能满足要求,根据“排水立管排水能力研究报告”中测试数据显示,自循环通气的排水立管的排水能力大于伸顶通气的排水立管排水能力。
4.6.2 本条将原条文“设置专用通气立管”改成“设置通气立管”,涵盖了设置主、副通气立管的内容。同时增加了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特殊单立管中的混合器(又称苏维脱)、加强型旋流器的单立管排水系统具有较大的通水能力,但单立管排水系统一般用于污废水合流,且无器具通气和环形通气的排水横支管的排水系统。
4.6.3~4.6.5 环形通气管,曾称辅助通气管,是参照日本、美国、英国规范移用过来的,一般在公共建筑集中的卫生间或盥洗室内横支管上承担的卫生器具数量超过允许负荷时才设置。设置环形通气管时,必须用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逐层将环形通气管连接。器具通气管一般在卫生和防噪要求较高的建筑物的卫生间设置。为明确起见特绘图(图1)说明几种典型的通气形式。

 

  图1  几种典型的通气形式

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与专用通气立管效果一致,设置了环形通气管、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就不必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4.6.6 本条移至4.6.1条,侧墙通气和汇合通气,只是在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才设置。
4.6.7 通气管只能作通气用。如接纳其他排水,则会减小通气断面,还会对排水立管内造成新的压力波动。通气管与风道连接,通气管中污浊的气体通过通风管污染室内环境。通气管与烟道连接,将会使高温烟窜入通气管,损坏通气管。
4.6.8 通气管起到了保护水封的作用,且在室内通气管道属全封闭固定密封。而吸气阀由于其密封材料采用塑料、橡胶之类材质,属活动机械密封且气密性不严,年久老化失灵将会导致排水管道中的有害气体窜入室内又无法察觉,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失去排除室外排水管道中污浊的有害气体至大气中的功能,故吸气阀不能替代通气管。
4.6.9 本条规定了通气管与排水管道连接方式。
    1 此款规定了器具通气管接在存水弯出口端,以防止排水支管可能产生自虹吸导致破坏器具存水弯的水封。环形通气管之所以在最始端两个卫生器具间的横支管上接出,是因为横支管的尽端要设置清扫口的缘故。同时规定凡通气管从横支管接出时,要在横支管中心线以上垂直或成45°范围内接出,目的是防止器具排水时,污废水倒流入通气管。
    2 此款规定了通气支管与通气立管的连接处应高于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以便卫生器具横支管发生堵塞时能及时发现,同时不能让污水进入通气管。
    3 此款规定了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最上端和最下端的连接要求。
    4 此款规定了结合通气管与通气立管和排水立管连接要求,一般在进入的管道井中,应该按此连接方式。
    5 此款规定了在空间狭小不进入的管窿内,用H管替代结合通气管,其连接点遵循原则与第2款一致。
4.6.9A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自循环通气的连接方式之一。本条系根据“排水立管排水能力测试”的研究报告确定。测试数据显示:①自循环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每层连接比隔层连接的通水能力大;②自循环通气立管底部与排水立管按本规范4.6.9条的规定连接,其通水能力很小,相当于不通气立管的通水能力。自循环通气立管底部与排出管相连接,其通水能力大增,将立管底部的正压值和立管上部的负压值通过循环通气管把两者相互抵消。通气管与排出管以倒顺水三通和倒斜三通连接是为了顺自循环气流,减小气流在配件处的阻力。自循环通气形式见图2。
4.6.9B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自循环通气的连接方式之二。本条系根据“排水立管排水能力测试”的研究报告确定。测试数据显示:自循环通气立管相当于主通气立管通过环形通气管与排水横支管相连,其通水能力大于专用通气立管连接方式。

图2   自循环通气形式  

4.6.9C 本条系针对设置自循环通气系统的建筑,由于排水管道系统缺乏排除有害气体的功能而采取的弥补措施。
4.6.10 住宅有跃层设计,应特别注意通气管口距跃层窗口距离,防止空气污染。
4.6.11~4.6.16 规定了通气管管径的确定。包括伸顶通气管、通气立管、环形通气管、器具通气管、结合通气管和汇合通气管。表4.6.11补充了注2,自循环通气立管是补气主通道,缩小通气立管管径,其排水立管的排水能力大幅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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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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