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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厂内管线综合


7.1.1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7.1.2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7.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7.1.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7.1.6 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条文说明
7.1.1工艺管沟是火灾隐患,易渗水、积油,不好清扫,不便检修,一旦沟内充有油气,遇明火则爆炸起火,沿沟蔓延,且不好扑救。例如,某厂管沟曾发生过多次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有一次一个小油罐着火,着火油垢飞溅引燃14m外积有柴油的管沟,火焰高达60m,使消防队无法冷却邻罐,致使邻罐被烤爆起火,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又如,某厂装油栈台附近管沟内管道腐蚀漏油,沟内积存大量油气,检修动火时被引燃,使130m长管沟着火,形成火龙,对周围威胁极大。该厂有许多埋地工艺管道,腐蚀渗漏不易查找,形成火灾隐患。因此,工艺管道及热力管道应尽量避免管沟或埋地敷设,若非采用管沟不可,则在管沟进入泵房、罐组处应妥善封闭,防止油或油气窜入,一旦管沟起火也可起到隔火作用。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带,对消防作业有较大影响,因此规定此类管带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尤其在老厂改扩建时,应予足够重视。
7.1.2、7.1.4条中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是指金属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和螺纹连接等。
7.1.4外部管道通过工艺装置或罐组,操作、检修相互影响,管理不便,因此,凡与工艺装置或罐组无关的管道均不得穿越装置或罐组。
7.1.5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一般扩散的范围在30m以内,这类气体少量泄露扩散被稀释后无大危险,一旦在管沟内积聚与空气混合易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明火即可引起燃烧或爆炸。所以,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管沟内积聚的措施,一般采用填砂。
7.1.6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内输送的大多是可燃物料,检修更换较多,为此而开挖道路必然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尤其发生火灾时,影响消防车通行,危害更大。公路型道路路肩也是可行车部分,因此,也不允许敷设上述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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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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