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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2 出厂检验
7.2.1 球阀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 5.1.1、5.1.4、5.3.1、5.3.2、5.4.1、5.4.2。其中,5.4.1为抽检项目。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d)产品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4 抽样
7.4.1 出厂检验以500台为一批。不足500台时,也可作为一个批量,但不得少于20台。
7.4.2 型式检验采用随机抽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套。
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
    必检项目为逐台检验,应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在每批必检项目合格的产品中抽取1台试样进行抽检项目的检验。抽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加倍进行抽样;若仍不符合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5.2 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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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球阀 XF7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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