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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安全疏散


5.3.1 展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本规范第4.1.3条经计算确定。
5.3.2 多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地下展厅和其他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表5.3.2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5.3.3 高层建筑内的展厅和其他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计算,每100人不应小1.00m,且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2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每100人不应小于1.00m,且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5.3.4 展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单、多层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展厅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大25%。
5.3.5 展厅内的疏散走道应直达安全出口,不应穿过办公、厨房、储存间、休息间等区域。
5.3.6 建筑设置安全出口的形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1 经过查阅国内外有关资料和规范,并在征求了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的情况下,确定展览厅室的计算面积和疏散人数之间的换算关系,考虑到国内展厅内容纳人数与国外相比相对较多,以及设施和管理上也存在一定差距,规范中规定的换算系数较国外标准略高一些。
5.3.5 为确保大量人员安全疏散,疏散走道需要独立设置,不能穿过其他区域,特提出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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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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