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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消防审查常见问题统一标准(防排烟部分)



邢台市住建局消防审查常见问题统一标准
暖通专业(防排烟部分)

 
【注】:消防设计过程中,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消防设计相关规范。本标准如有与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相矛盾的,应以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为准。
    1、对于屋顶没有排烟窗的工业厂房,建筑空间净高是指室内地面至柱顶(或倾斜屋盖低点或下沉式屋架下弦底面)的距离。对于锯齿形屋顶,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对于人字形屋顶,当屋顶设有排烟窗(口)时,建筑空间净高为屋顶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对于斜坡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
    2、中庭是指由回廊和房间围合而成的庭院,其最大的特点是形成具有位于建筑内部的“室外空间”。如果仅仅是几层连通形成高大空间,而上部有建筑物的,不视为中庭,其排烟量应该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执行。
    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3条: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设计中只要求送风口在前室的顶部,不要求在前室入口的正上方,但不应贴临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只要求送风口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不要求正对前室入口。
    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4条(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计算送风量确定加压送风口有效面积,并在送风口前设调节阀门。
    5、首层扩大前室在满足在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以不做加压送风,但如果上部前室均设有加压送风时,建议设加压送风口。
    6、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低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等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将窗井视为室外空间,但设计人员需复核窗井的最小进风截面积及百叶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地下楼梯间外墙上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之和。
    7、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低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除了贴临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8、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补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或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
    9、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50米)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米)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
    10、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2.1条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1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4.1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设计风量用于选择风机型号,计算风量用于计算风道及风口尺寸。
    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5条(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米;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米。由于一个建筑区只考虑同时发生一次火灾,所以两个不同建筑的进风口和排烟出口不需要满足本条规定。例如地下车库的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与住宅楼加压送风风机的进风口之间的距离不做要求。
    13、首层形成扩大楼梯间(或扩大前室)属于楼梯间(或前室)的一部分,即使净高超过6米,也不须设置排烟系统。
    14、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采取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5、将地下房间及走廊的窗井视为室外空间,但设计人员需复核窗井的最小进风截面积及百叶的有效面积不小于自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
    16、对于矩形、L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长度。
    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2.4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米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米)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米;对于宽度大于2.5米且小于或等于3.0米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米。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条(5):建筑内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疏散走道的长度按一个防火分区内走道的最大长度计算。如果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走道长度均不大于20米,即使走道总长度大于20米也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如果个别防火分区内的走道长度大于20米,在这些大于20米的走道内设置排烟设施即可,其他走道不需设置。
    19、对于住宅建筑地下室的丁、戊类储藏间按如下规定执行。住宅建筑地下室的单间储藏间面积不大于50㎡,可以不设排烟设施;当单间储藏间面积大于50㎡时,可以与相邻的走廊合并为一个防烟分区,也可以划分为单独的防烟分区。合并为一个防烟分区时可以在储藏间门的上部设百叶窗将储藏间与走道联通。防烟分区的划分还应符合规范要求。
    20、住宅地下室不属于公共建筑,其走廊排烟量计算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1)执行。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6米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
    21、住宅地下储藏间排烟量应按照窗口型烟羽流计算,烟层厚度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2条计算,储烟仓可以到储藏间门以下部位。
    22、住宅中空间净高大于6米的场所的排烟量计算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仍然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1)执行。
    23、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任一房间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12条(3)规定通过走道或回廊排烟时,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3)执行;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就应该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4)执行。
    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条: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房间内不必设排烟口。排烟量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3)执行。
    25、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的办公、学校、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净高大于6米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26、当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不能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3.4条(1)规定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27、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米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米;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米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28、工业厂房屋顶的无动力排风风帽也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排烟口有效面积按洞口面积的0.6倍计算。
    2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7条: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排烟管道规格按其负担的防烟分区排烟量计算。
    3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9条: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设计中应注明不燃材料的材质及厚度。
    3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对管道的耐火极限有要求时,设计应注明保证管道耐火极限的措施。
    3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12条(4):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平面图中应注明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位置。
    33、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它方式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和补风机。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功能。
    3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12条(5):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对于自然排烟口不必符合本条规定。
    3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12条(6):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施工图中应提供最大允许排烟量计算书。
    3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5.1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采取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也要求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米。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0㎡但大于300㎡且空间净高大于6米时,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还是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地上无窗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也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对于地下建筑的走道必须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但补风走道应有可靠的进风设施。
    3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2)注2:当采用顶开窗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的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1.4倍计。其中的“顶开窗”不包括凸起型天窗侧边的可开启扇。
    38、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于6米时,其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当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仅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4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无特殊情况均应设有以上装置。
    4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6.5.2条: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排烟风机、补风风机、加压送风风机均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且风机两侧均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41、地下车库防烟分区划分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15K606)第80页的要求执行。
    42、地下汽车库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坡道的出入口上设有防火卷帘时,该防烟分区应设机械补风或自然补风(比如:坡道侧墙开百叶风口)系统;当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坡道上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坡道入口未设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该防烟分区可以靠坡道补风,仅设机械排烟即可。
    43、对于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送风量设计(计算)时,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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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读汇总-《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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