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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6.6.1 本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不同压力级别管道之间连接的调压站、调压箱(或柜)和调压装置的设计。
6.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2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
    3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
    4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6.12条的要求;
    5 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
内,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6.14条和第6.6.5条的要求;
    6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燃气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
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表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表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注:1 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 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别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3 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
        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2 调压柜(落地式)
        1)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 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 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3 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 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使调压箱(或柜)不被碰撞,在开箱(或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6.6.5 地下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调压箱不宜设置在城镇道路下,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4条第2款4)项规定;
    3 安装地下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 地下调压箱设计应方便检修;
    5 地下调压箱应有防腐保护。
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3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应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建筑物应有通向屋顶的楼梯;
        3) 调压箱、柜(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
    4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或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独立、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锅炉房内,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应满足本条第1款2)、4)项要求;
        2) 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应大于DN80;
        3) 调压装置宜设不燃烧体护栏;
        4) 调压装置除在室内设进口阀门外,还应在室外引入管上设置阀门。
    注:当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大于DN80时,应将调压装置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专用单层房间内,其设计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
6.6.7 调压箱(柜)或调压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6.6.8 设置调压器场所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输送干燃气时,无采暖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能保证调压器的活动部件正常工作;
    2 当输送湿燃气时,无防冻措施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大于0℃;当输送液化石油气时,其环境温度应大于液化石油气的露点。
6.6.9 调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应能满足进口燃气的最高、最低压力的要求;
    2 调压器的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燃气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与调压器后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之差值确定;
    3 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该调压器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输送量的1.2倍确定。
6.6.10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未成环低压管网的区域调压站和供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其他情况下的调压器可不设备用。
    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悬挂式)可不设旁通管。
    2 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3 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
    当为地上单独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物时,不宜小于5m;
    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5m;
    当为露天调压装置时,不宜小于10m;
    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100m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
    4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
    5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6 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启动压力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启动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调压器出口为低压时,启动压力应使与低压管道直接相连的燃气用具处于安全工作压力以内;
        2) 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小于0.08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50%;
        3) 当调压器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0.08MPa,但不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0.04MPa;
        4) 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10%。
    7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0m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

    8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6.6.11 地上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平行布置2台以上调压器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0.8m。
6.6.12 地上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调压室与毗连房间之间应用实体隔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且应两面抹灰;
        2) 隔墙内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调压室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
        3) 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
    3 调压室及其他有漏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4 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区”设计的规定(见附录图D-7);
    5 调压室内的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 调压室应有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 调压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8 重要调压站宜设保护围墙;
    9 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或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6.6.13 燃气调压站采暖应根据气象条件、燃气性质、控制测量仪表结构和人员工作的需要等因素确定。当需要采暖时严禁在调压室内用明火采暖,但可采用集中供热或在调压站内设置燃气、电气采暖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采暖锅炉可设在与调压器室毗连的房间内;
    调压器室的门、窗与锅炉室的门、窗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同一侧;
    2 采暖系统宜采用热水循环式;
    采暖锅炉烟囱排烟温度严禁大于300℃;烟囱出口与燃气安全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
    3 燃气采暖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设专人值班管理;
    4 采用防爆式电气采暖装置时,可对调压器室或单体设备用电加热采暖。电采暖设备的外壳温度不得大于115℃。电采暖设备应与调压设备绝缘。
6.6.14 地下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m;
    2 宜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结构;
    3 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寒措施;
    4 调压室顶盖上必须设置两个呈对角位置的人孔,孔盖应能防止地表水浸入,
    5 室内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在一侧人孔下的地坪设置集水坑;
    6 调压室顶盖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
6.6.15 当调压站内、外燃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条文说明
6.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形式多种式样,设计时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采用,本条对调压装置的设置形式(不包括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设置形式)及其条件作了一般规定。调压装置宜设在地上,以利于安全和运行、维护。其中:
    1 在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条件许可时,宜设在露天。这是较安全和经济的形式。对于大、中型站其优点较多。
    2、3 在环境条件较差时,设在箱子内是一种较经济适用的形式。分为调压箱(悬挂式)和调压柜(落地式)两种。对于中、小型站优点较多。具体做法见第6.6.4条。
    4 设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是我国以往用得较多的一种形式(与采用人工煤气需防冻有关)。
    5、6 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且压力不高时才可设置在地下,这是一种迫不得已才采用的形式。但相对密度大于0.75时,泄漏的燃气易集聚,故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下箱内。
6.6.3 本条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的规定,是参考了荷兰天然气调压站建设经验和规定,并结合我国实践,对原规范进行了补充和调整。表6.6.3中所列净距适用于按规范建设与改造的城镇,对于无法达到该表要求又必须建设的调压站(含调压柜),本规范留有余地,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有效措施是指:有效的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加设燃气泄漏报警器;有足够的防爆泄压面积(泄爆方向有必要时还应加设隔爆墙);严格控制火源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表6.6.3中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详见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3.0.1条(2005年版)。
6.6.4 本条是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要求。其中体积大于1.5m3调压柜爆炸泄压口的面积要求,是等效采用英国气体工程师学会标准IGE/TD/10和香港中华煤气公司的规定,当爆炸时能使柜内压力不超过3.5kPa,并不会对柜内任何部分(含仪表)造成损坏。
    调压柜自然通风口的面积要求,是等效采用荷兰天然气调压站(含调压柜)的建设经验和规定。
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系指该调压装置主要供给一个专用用气点(如一个锅炉房、一个食堂或一个车间等),并由该用气点兼管调压装置,经常有人照看,且一般用气量较小,可以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毗连建筑物内或设置在生产车间、锅炉房及其他生产用气厂房内。对于公共建筑也可设在建筑物的顶层内,这些做法在国内外都有成熟的经验,修订时根据国内的实践经验,补充了设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的形式。
6.6.8 我国最早使用调压器(箱)的省份都在南方,其环境温度影响较小。北方省份使用调压箱时,则环境温度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对于输送干燃气应主要考虑环境温度,介质温度对调压器皮膜及活动部件的影响;而对于输送湿燃气,应防止冷凝水的结冻;对于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应防止液化石油气的冷凝。
6.6.10 本条规定了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要求。
    1 调压站的工艺设计主要应考虑该调压站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能保证对用户的供气。有些城市的区域调压站不分情况均设置备用调压器,这就加大了一次性建设投资。而有些城市低压管网不成环,其调压器也不设旁通管,一旦发生故障只能停止供气,更是不可取的。对于低压管网不成环的区域调压站和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比之旁通管更安全、可靠。
    2、3 调压器的附属设备较多,其中较重要的是阀门,各地对于调压站外设不设阀门有所争议。本条根据多数意见并参考国外规范,对高压和次高压室外燃气管道使用“必须”用语,而对中压室外进口燃气管道使用“应”的用语给予强调。并对阀门设置距离提出要求,以便在出现事故时能在室外安全操作阀门。
    6 调压站的超压保护装置种类很多,目前国内主要采用安全水封阀,适用于放散量少的情况,一旦放散量较多时对环境的污染及周围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是不容忽视的,一些管理部门反映,在超压放散的同时,低压管道压力仍然有可能超过5000Pa,造成一些燃气表损坏漏气事故,说明放散法并不绝对安全,设计宜考虑使用能快速切断的安全阀门或其他防止超压的设备。调压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倡选用人工复位型,在人工复位后应对调压器后的管道设备进行检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本款对安全保护装置(切断或放散)的启动压力规定,是等效采用美国联邦法规49-192《气体管输最低安全标准》的规定。
6.6.12 本条规定了地上式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要求。
    3 关于地上式调压站的通风换气次数,曾有过不同规定。北京最初定为每小时6次,但冬季感到通风面积太大,操作人员自动将进风孔堵上;后改为3次,但仍然认为偏大。上海地上调压站室内通风换气次数为2次,他们认为是能够满足运行要求的,冬季最冷的时候,调压器皮膜虽稍感有些僵硬,但未影响使用。《原苏联建筑法规》对地上调压站室内通风换气定为每小时3次。
    原上海市煤气公司曾用“臭敏检漏仪”对调压站室内煤气(人工煤气)浓度进行测定,在正常情况下(通风换气为每小时2次),地上调压站室内空气中的煤气含量是极少的,详见表35。
    综上所述,对地上式调压站室内通风换气次数规定为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表35 上海市部分调压站室内煤气浓度的测定记录(体积分数)
表35 上海市部分调压站室内煤气浓度的测定记录(体积分数)

6.6.13 我国北方城镇燃气调压站采暖问题不易解决,所以本条规定了使用燃气锅炉进行自给燃气式的采暖要求,以期在无法采用集中供热时用此办法解决实际问题,对于中、低调压站,宜采用中压燃烧器作自给燃气式采暖锅炉的燃烧器,可以防止调压器故障引起停止供热事故。
    调压器室与锅炉室门、窗开口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同一侧;烟囱出口与燃气安全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这些都是防止发生事故的措施,应予以保证。
6.6.14 本条给出地下式调压站的建筑要求。设计中还应提出调压器进、出口管道与建筑本身之间的密封要求,以防地下水渗漏事故。
6.6.15 当调压站内外燃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室内静电无法排除,极易产生火花引起事故,因此必须妥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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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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