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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8.2.1 液态液化石油气由生产厂或供应基地至接收站可采用管道、铁路槽车、汽车槽车或槽船运输。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条件接近时,宜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8.2.2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按设计压力(P)分为3级。并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8.2.3 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高于管道系统起点的最高工作压力。管道系统起点最高工作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q——管道系统起点最高工作压力(MPa);
          H——所需泵的扬程(MPa);
          Ps——始端储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MPa);
8.2.4 液态液化石油气采用管道输送时,泵的扬程应大于公式8.2.4的计算值。

 式中: Hj——泵的计算扬程(MPa);
          △PZ——管道总阻力损失,可取1.05~1.10倍管道摩擦阻力损力(MPa);
          △PY——管道终点进罐余压,可取0.2~0.3(MPa);
          △H——管道终、起点高程差引起的附加压力(MPa)。
    注: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输送过程中,沿途任何一点的压力都必须高于其输送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
8.2.5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管道摩擦阻力损失(MPa);
          L——管道计算长度(m);
          u——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平均流速(m/s);
          d——管道内径(m)
          ρ——平均输送温度下的液态液化石油气密度(kg/m3);
          λ——管道摩擦阻力系数,宜按本规范6.2.6 条中公式(6.2.6-2)计算。
    注:平均输送温度可取管道中心埋深处,最冷月的平均地温。
8.2.6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内的平均流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取0.8~1.4m/s,不应超过3m/s。
8.2.7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不得穿越居住区、村镇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
8.2.8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其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且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的有关规定。
8.2.9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8.2.9-1 和表8.2.9-2的规定。

表8.2.9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注:1 当因客观原因达不至本规定时,可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降低管道设计强度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和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水平净距可适当减小;
        2 特殊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从其划定的边界线算起;
        3 当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或相邻地下管道中的防腐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时,两相邻地下管道(缆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

表8.2.9-2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构筑物或地下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

  注:1 地下液体石油气管道与排水管(沟)或其他有沟的管道交叉时,交叉处应加套管;
        2 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高速公路、Ⅰ级或Ⅱ级公路交叉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3.9条的有关规定。
8.2.10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其沿线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4个地区等级,地区等级的划分和管道强度设计系数选取、管道及其附件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8.2.11 在下列地点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设置阀门:
    1 起、终点和分支点;
    2 穿越铁路国家线、高速公路、Ⅰ级或Ⅱ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型河流两侧;
    3 管道沿线每隔约5000m处。
    注:管道分段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8.2.1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上的阀门不宜设置在地下阀门井内。如确需设置,井内应填满干砂。
8.2.13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除应符合本节管道埋地敷设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地上管道两端应设置阀门。两阀门之间应设置管道安全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8.2.14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防腐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有关规定。
8.2.15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沿途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8.2.16 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条件》GB 10478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技术条件》HG/T 3143的规定。


条文说明
8.2.1 液化石油气由生产厂或供应基地至接收站(指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可采用管道、铁路槽车、汽车槽车和槽船运输。在进行液化石油气接收站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运输方式的选择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运输方式主要根据接收站的规模、运距、交通条件等因素,经过基建投资和常年运行管理费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当条件接近时,宜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1 管道输送:这种运输方式一次投资较大、管材用量多(金属耗量大),但运行安全、管理简单、运行费用低。适用于运输量大的液化石油气接收站,也适用于虽运输量不大,但靠近气源的接收站。
    2 铁路槽车运输:这种运输方式的运输能力较大、费用较低。当接收站距铁路线较近、具有较好接轨条件时,可选用。而当距铁路线较远、接轨投资较大、运距较远、编组次数多,加之铁路槽车检修频繁、费用高,则应慎重选用。
    3 汽车槽车运输:这种运输方式虽然运输量小,常年费用较高,但灵活性较大,便于调度,通常广泛用于各类中、小型液化石油气站。同时也可作为大中型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辅助运输工具。
    在实际工程中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通常采用两种运输方式,即以一种运输方式为主,另一种运输方式为辅。中小型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和气化站、混气站采用汽车槽车运输为宜。
8.2.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按设计压力P(表压)分为:小于或等于1.6MPa、大于1.6~4.0MPa和大于4.0MPa三级,其根据有二:
    1 符合目前我国各类管道压力级别划分;
    2 符合目前我国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设计压力级别的现状。
8.2.3 原规定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应按管道系统起点最高工作压力确定不妥。在设计时应按公式(8.2.3)计算管道系统起点最高工作压力后,再圆整成相应压力作为管道设计压力,故改为管道设计压力应高于管道系统起点的最高工作压力。
8.2.4 液态液化石油气采用管道输送时,泵的扬程应大于按公式(8.2.4)的计算扬程。关于该公式说明如下:
    1 管道总阻力损失包括摩擦阻力损失和局部阻力损失。在实际工作中可不详细计算每个阀门及附件的局部阻力损失,而根据设计经验取5%~10%的摩擦阻力损失。当管道较长时取较小值,管道较短时取较大值。
    2 管道终点进罐余压是指液态液化石油气进入接收站储罐前的剩余压力(高于罐内饱和蒸气压力的差值)。为保证一定的进罐速度,根据运行经验取0.2~0.3MPa。
    3 计算管道终、起点高程差引起的附加压头是为了保证液态液化石油气进罐压力。
    “注”中规定管道沿线任何一点压力都必须高于其输送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是为了防止液态液化石油气在输送过程发生气化而降低管道输送能力。
8.2.5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计算公式中的摩擦阻力系数λ值宜按本规范第6.2.6条中公式(6.2.6-2)计算。手算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中第C.0.2条给定的λ公式计算。
8.2.6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平均流速取0.8~1.4m/s,是经济流速。
    管道内最大流速不应超过3m/s是安全流速,以确保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内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有足够的时间导出,防止静电电荷集聚和电位增高。
    国内外有关规范规定的烃类液体在管道内的最大流速如下:
    美国《烃类气体和液体的管道设计》规定为2.3~2.4m/s;原苏联建筑法规《煤气供应、室内外燃气设备设计规范》规定最大流速不应超过3m/s。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规定与本规范相同。
    《石油化工厂生产中静电危害及其预防止》规定油品管道最大允许流速为3.5~4m/s。
    据此,本规范规定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最大允许流速不应超过3m/s。
8.2.7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村镇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主要考虑公共安全问题。因为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工作压力较高,一旦发生断裂引起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其危险性较一般燃气管道危险性和破坏性大得多。因此在国内外这类管线都不得穿越居住区、村镇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
8.2.8 本条推荐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采用埋地敷设,且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
    因为管道沿线环境情况比较复杂,埋地敷设相对安全。同时,液态液化石油气能溶解少量水分,在输送过程中,当温度降低时其溶解水将析出,为防止析出水结冻而堵塞管道,应将其埋设在冰冻线以下。此外,还要考虑防止外部动荷载破坏管道,故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规定的管道最小覆土深度。
8.2.9 本条表8.2.9-1和8.2.9-2按不同压力级别,分三个档次分别规定了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其依据如下:
    1 关于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
        1) 国内现状。我国一些城市敷设的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见表37。

表37我国一些城市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m)

          2)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的规定见表38。

表38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间距

         3)在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敷设输气管道时,按建筑物密度划定地区等级,以此确定管道结构和试压方法。计算管道壁厚时,则按地区等级采取不同强度设计系数(F)求出所需的壁厚以此保证安全。美国 标准对管道安全间距无明确规定。
        4)考虑管道断裂后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到大气中,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时,其辐射热对人的影响。火焰热辐射对人的影响主要与泄漏量、地形、风向和风速等因素有关。一般情况下,火焰辐射热强度可视为半球形分布,随距离的增加其强度减弱。当辐射热强度为22000kJ/(h·m2)时,人在3s后感觉到灼痛。为了安全不应使人受到大于16000kJ/(h·m2)的辐射热强度,故应让人有足够的时间跑到安全地点。计算表明,当安全距离为15m时,相当于每小时有1.5t液态液化石油气从管道泄漏,全部气化而着火,这是相当大的事故。因此,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居住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要大些,而与有人活动的一般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规定的小些。
        5)与给水排水、热力及其他燃料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5m和2m(根据《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设在管沟内时为4m),主要考虑施工和检修时互不干扰和防止液化石油气进入管沟的危害,同时也考虑设置阀门井的需要。
        6)与埋地电力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主要考虑施工和检修时互不干扰。
        对架空电力线主要考虑不影响电杆(塔)的基础,故与小于或等于35kV和大于35kV的电杆基础
分别不小于2m和5m。
        7)与公路和铁路线的水平间距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等有关规范确定的。
        8)与树木的水平净距主要考虑管道施工时尽可能不伤及树木根系,因液化石油气管道直径较小,故规定不应小于2m。
    表8.2.9-1注1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见本规范第6.4.12条条文说明。
    注3考虑两相邻地下管道中有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时,为避免对其相邻管道的影响,故两者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
    2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
        1)与给水排水、热力及其他燃料管道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小于0.2m,主要考虑管道沉降的影响。
        2)与电力线、通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均规定不小于0.5m和0.25m(在导管内)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的有关规定确定的。3)与铁路交叉时,管道距轨底垂直净距不小于1.2m是考虑避免列车动荷载的影响。
        4) 与公路交叉时,管道与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小于0.9m是考虑避免汽车动荷载的影响。
8.2.10 本条是新增加的,主要参照本规范第6.4节和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的有关规定,以保证管道自身安全性为基本出发点确定的。
8.2.11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阀门设置数量不宜过多。阀门的设置主要根据管段长度、各管段位置的重要性和检修的需要,并考虑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将有关管段切断。
    管路沿线每隔5000m左右设置一个阀门,是根据国内现状确定的。
8.2.1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上的阀门不宜设置在地下阀门井内,是为了防止发生泄漏时,窝存液化石油气。若设置在阀门井内时,井内应填满干砂。
8.2.13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采用地上敷设较地下敷设危险性大些,一般情况下不推荐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上敷设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管道地下敷设时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如:采用较高级的管道材料,提高焊缝无损探伤的抽查率、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等。同时规定了两端应设置阀门。
    两阀门之间设置管道安全阀是为了防止因太阳辐射热使其压力升高造成管道破裂。管道安全阀应从管顶接出。
8.2.15 增加本条的规定是为了便于日常巡线和维护管理。
8.2.16 本条规定设计时选用的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性能应符合条文中相应技术条件的要求,以保证槽车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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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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