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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阵风系数


8.6.1 计算围护结构(包括门窗)风荷载时的阵风系数应按表8.6.1确定。
条文说明

8.6.1 计算围护结构的阵风系数,不再区分幕墙和其他构件,统一按下式计算:

 其中A、B、C、D四类地面粗糙度类别的截断高度分别为5m,10m,15m和30m,即对应的阵风系数不大于1.65,1.70,2.05和2.40。调整后的阵风系数与原规范相比系数有变化,来流风的极值速度压(阵风系数乘以高度变化系数)与原规范相比降低了约5%到10%。对幕墙以外的其他围护结构,由于原规范不考虑阵风系数,因此风荷载标准值会有明显提高,这是考虑到近几年来轻型屋面围护结构发生风灾破坏的事件较多的情况而作出的修订。但对低矮房屋非直接承受风荷载的围护结构,如檩条等,由于其最小局部体型系数由-2.2修改为-1.8,按面积的最小折减系数由0.8减小到0.6,因此风荷载的整体取值与原规范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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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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