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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使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做到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制定本规程。
    注:抗震安全,指加固后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能够达到不低于其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

1.0.2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经抗震鉴定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现有建筑的设计及施工。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
    注:本规程以下“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

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1.0.5 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及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地震中建筑物的破坏是造成地震灾害的主要原因。1977年以来建筑抗震鉴定、加固的实践和震害经验表明,对现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并对不满足鉴定要求的建筑采取适当的抗震对策,是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途径。经过抗震加固的工程,在1981年邢台M6级地震、1981年道孚M6.9级地震、1985年自贡M4.8级地震、1989年澜沧耿马M7.6级地震、1996年丽江M7级地震,以及2008年汶川地震中,有的已经受了地震的考验,证明了抗震加固与不加固大不一样,抗震加固的确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生产发展的积极而有效的措施。
    多年来我国在加固方面开展了大量的试验研究,取得了系统的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当前的抗震加固工作面临的任务及所具备的条件来看,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并充分反映当前技术水平的抗震加固技术规程,可使建筑的抗震加固做到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
    经济,就是要在我国的经济条件下,根据国家有关抗震加固方面的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严格掌握加固标准。
    合理,就是要在加固设计过程中,根据现有建筑的实际情况,从提高结构整体抗震能力出发,综合提出加固方案。
    有效,就是要达到预期的加固目标,加固方法要根据具体条件选择,施工要严格按要求进行,一定要保证质量,特别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原结构的损伤,以及加强对新旧构件连接效果的检查。
    实用,就是抗震加固可结合建筑的维修、改造,包括节能环保改造,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改善使用功能,并注意美观。
    抗震安全,指现有建筑经过抗震加固后达到的设防目标,依据其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分别与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总则中规定的目标相同或略高。到目前为止,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分为30年、40年、50年三个档次,分别称为A、B、C类,符合我国的国情,并符合现有建筑的特点。这一目标也与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 2394对于现有建筑可靠性要求的原则规定——“当可靠程度不足时,鉴定的结论可包括:出于经济理由保持现状、减少荷载、修补加固或拆除等”相协调。

1.0.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相协调,即在抗震设防区中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及施工。本规程称为抗震加固技术规程,指的是使现有房屋建筑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安全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和施工。
    由于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古建筑及属于文物的建筑,有专门的要求;危险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本规程的现有建筑,只是既有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包括古建筑、新建的建筑工程(含烂尾楼)和危险房屋;而且,一般情况,在不遭受地震影响时,仍在正常使用,不需要进行加固,但其抗震鉴定结果认为:在遭遇到预期的地震影响时,其综合抗震能力不足,需要进行抗震加固。

1.0. 3 建筑的抗震加固之前,一定要依据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指的是:
    1. 抗震鉴定是抗震加固的前提,鉴定与加固应前后连续,才能确保抗震加固取得最佳的效果。不进行抗震鉴定,则加固设计缺乏基本的依据,成为盲目加固。
    2. 现有建筑不符合抗震鉴定的要求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3.0.7条的规定,可采取“维修、加固、改变用途和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本规程是其中需要进行加固(包括全面加固、配合维修的局部修复加固和配合改造的适当加固)的专门规定。
    3. 本规程各章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各章有密切的联系,从后续使用年限的选择、不同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结构构造的影响系数到综合抗震能力的验算方法,凡有对应关系可直接引用的内容,按技术标准编写的规定,本规程的条文均不再重复,需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对应章节配套使用。
    4. 衡量抗震加固是否达到规定的设防目标,也应以《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对应章节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即以综合抗震能力是否提高为目标对加固的效果进行检查、验算和评定。

1.0.4 现有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其设防标准分为四类,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相一致。但加固设计的要求与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要求保持一致。因此,本条直接引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1.0.3条而不重复。
    进行抗震加固设计时,必须明确所属的抗震设防类别,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

1.0.5 本规程仅对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及施工的重点问题和特殊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对未给出具体规定而涉及其他设计规范的应用时,尚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新增的材料性能和施工质量尚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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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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