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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时应指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在进场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使用、维护方法,扑救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警程序和方法等。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室外临时存放的材料应分类成垛堆放,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2m,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剩料。
    在室内使用油漆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时,应保持通风、严禁明火、采用防静电措施。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严禁动火作业:
    1. 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
    2. 周围的可燃易燃杂物未清除;
    3. 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护措施;
    4. 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彻底;
    5. 受热膨胀、变形或破损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险;
    6.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火灾爆炸危险;
    7. 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
    8. 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 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
    2. 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 发现有火灾危险,应立即停止动火;
    4. 风力达到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5.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及时扑救并疏散人员。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完全熄灭,施工人员应留守现场至少30分钟。
第四十二条 施工中,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并应及时更换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60W以下的普通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m,高热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5m。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动用明火时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等内容。
    施工现场应做好临时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维修和更换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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