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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监测和自控


10.0.1 井下消防、洒水控制装置的设计应综合技术先进、灵敏、可靠和满足消防、洒水效果要求等因素。
10.0.2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上的放炮喷雾系统宜采用放炮声控自动喷雾装置和爆破冲击波自动喷雾装置。
10.0.3 井下各类喷雾防尘装置应根据功能的要求实现自动控制。
10.0.4 按本规范相关规定设置的风流净化水幕宜选用光电式、感应式等自动控制装置,大巷可选用风电控制装置,也可采用粉尘浓度传感器实现自动化控制。
10.0.5 对于自动化程度要求不高的场所,可选用机械式自动控制装置。
10.0.6 带式输送机机头处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备监测、报警、自动控制功能。
10.0.7 井下水喷雾隔火装置宜选用烟雾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并应使其信息进入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且宜实现装置开停的自动化控制。各种控制装置的功能,均应满足火焰蔓延至水幕区之前能够及时喷雾的要求。
10.0.8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下列环节应纳入“井下安全监控系统”:
    1 消防储备水池的存水量或水位;
    2 加压泵的运行状态;
    3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上重要控制阀、切换阀的状态指示;
    4 固定灭火装置的运行状态和自动化控制装置的远程控制信息;
    5 井下消防、洒水最不利点的水压值;
    6 粉尘浓度传感器、用于隔火装置的烟雾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10.0.9 井下消防、洒水电控装置选型应选用矿用防爆型。
条文说明
10.0.1 井下洒水的自动控制已在许多矿井实施多年。虽然现有的井下洒水自动控制多为通过矿井投产后的技术改造项目而实现的,但实践证明它是洒水系统中有重要意义的一环。目前已有许多厂家生产自动喷雾装置。在设计阶段作出统一安排是有益的。
10.0.2 放炮喷雾有两种:单水喷雾和风水喷雾。从现有的矿井使用情况看,单水喷雾有高压喷雾系统和声控自动喷雾系统。风水喷雾有爆破冲击波自动喷雾装置,为了提高井下喷雾装置的自动控制水平,故规定本条。
10.0.3 采、掘机械及煤炭装卸的喷雾应与采、掘和装卸同步;煤炭运输系统应在运输运行时进行喷雾除尘,停止运行时停止喷雾;放炮喷雾应在放炮后立即进行喷雾,压抑粉尘;风流净化水幕在生产时基本上常开,但在人、车进入喷雾范围时停喷,人、车通过后及时恢复喷雾。这些自动控制功能都是井下生产中所需要的。
10.0.4 根据我国煤矿井下电控自动喷雾技术的发展水平,当前常用的电动控制按其动作原理大体可分为光电式、声电式、感应式、触点式和超声波控制等几种。在电控洒水设备中,光电式、感应式的适用范围较大。它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安装使用方便、动作灵敏、性能可靠等特点。其他种类的设备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如风电控制喷雾主要由风动传感装置来控制,因而安装地点必须有风流,且风速能满足控制部件的要求。声电喷雾则适用于行车时产生声响的绞车道或其他运输巷道。
10.0.5 考虑到电控洒水在小型煤矿使用不普遍的情况,作此规定。目前常用的机械控制洒水装置有拨杆式、吊挂式、杠杆式、转动式几种。
10.0.7 巷道喷雾隔火装置自动控制的关键检测部件是压力传感器或铁制迎风板。只有及时喷雾才能保证喷雾装置起到隔火的作用。这与检测部件的装设地点、水的流速、火焰传播速度有关。火焰传播速度主要根据实验来计算。据调查,煤炭科学院重庆分院研制出一种新型的控制器:它具有计算机功能,可以测量火焰速度,计算火焰到达水幕喷头的时间,发出开始喷雾的指令。
10.0.9 为保证煤矿井下控制设备自身的安全性,井下消防、洒水控制装置选型标准应遵照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规定。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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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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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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