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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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4.4.1 指定专人或成立专职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多产权建筑的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4.4.2 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4.4.3 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妥善保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资料,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相关资料。
4.4.4 按照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每年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设施的检测应按GA 503的规定进行。
4.4.5 组织开展包括消防共用部位及使用方专用部位在内的建筑整体的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4.6 发现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产权方、使用方报告有关情况。牵头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4.4.7 督促产权方、使用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4.8 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4.4.9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4.10 应按照规定或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日常消防业务训练及群众性自防自救等活动。
4.4.11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4.12 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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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124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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