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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5.6.1 统一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逃生技能。
5.6.2 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5.6.3 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换岗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5.6.4 统一管理单位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可采取以下形式:
    a) 在公共活动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
    b) 在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显著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的方法和要求;
    c) 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火灾报警、自救逃生等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d) 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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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124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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