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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自然毒性试验


4.2.1 试验浓度
    试验浓度应遵照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选择确认。
4.2.2 试验小鼠
4.2.2.1 试验小鼠应采用符合GB 14922.1和GB 14922.2要求的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实验小鼠。
4.2.2.2 试验小鼠应从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得,其遗传分类应符合GB 14923的近交系或封闭群要求。
4.2.2.3 试验小鼠应做环境适应性喂养,实验前2天,试验小鼠的质量应有所增加,试验时试验小鼠周龄应为(5~8)周,质量应为(21±3)g;
4.2.2.4 单次试验应使用试验小鼠10只,雌雄各半,随机编组。
4.2.2.5 试验小鼠饮用水质量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饲料质量应符合GB14924.3的要求;环境和设施条件应符合GB 14925的要求。
4.2.3 试验装置
4.2.3.1 气体灭火剂的采集与混合应按照与其灭火系统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应根据灭火剂的物理化学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气流呈稳定、单相状态。气体进入试验装置的测量控制系统时压力不大于0.1MPa(表压)。
4.2.3.2 试验空气的配给可采用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钢瓶或其他适宜方法,空气进入毒性试验装置的测量控制系统前,应经过空气净化装置过滤处理,以保证空气清洁。
4.2.3.3 试验气体采集供给系统使用的气体流量及压力测量装置的测量精度均不应低于2.5级。
4.2.3.4 本试验可能涉及高压、有害气体和紫外线辐射;试验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试验人员免遭有害物质的损害;试验装置的其他部分应符合GA/T 505-2004和GA/T 506-2004的规定。
4.2.4 试验步骤
4.2.4.1 在染毒试验前5min将小鼠称重,选择10只符合4.2.2要求的试验小鼠,装笼编号,安放到染毒暴露箱的支架上。
4.2.4.2 染毒试验前应调整三通旋塞的位置,切断染毒暴露箱的气体供给;调节气体灭火剂及空气流量,至气体灭火剂浓度符合4.2.1要求,且混合气体流量应保持5.0L/min~5.5L/min(本标准的流量均指 20℃和 1 个标准大气压的条件下)。
4.2.4.3 进行染毒试验时,盖合染毒暴露箱,将三通旋塞切换到向染毒暴露箱供气的位置,并立即开始计时,同时启动运动——时间记录系统。
4.2.4.4 染毒时间达到5.1规定后,立即切换三通旋塞,停止向暴露箱供给混合气体,并迅速打开暴露箱盖,取出试验小鼠置于空气清新的室内操作台上,本条操作应在30s内完成。
4.2.4.5 检查操作台上的小鼠的仰放翻正能力、爬行能力,此项检查应在染毒结束后90s内完成;然后立即将小鼠置于4.2.2.5规定的条件下喂养72h,并按规定观察记录。
4.2.5 观察及记录
    染毒期内及染毒期结束后 72h 为试验观察时间如下观察及记录:
    ——在20min的染毒期内,注意观察十只试验小鼠的运动图谱,记录小鼠的运动状态、活动能力、惊跳、痉挛、口鼻出血、分泌物异常等现象,准确记录小鼠不再运动和停止呼吸的时间;
    ——在20min染毒期结束后,立即检查试验小鼠的行为能力:将行动微弱的小鼠仰放,检查其是否具备自行翻正的能力,进行轻微的人为刺激,观察能否爬行及连续爬行的长度;
    ——20min~72h应着重观察试验小鼠是否有死亡现象,记录死亡时间。
    小鼠丧失逃离能力是指:先确认仰放不能自行翻身或经轻微刺激连续爬行长度不超过20cm的小鼠,再按其运动——时间图谱,以最后不能再使转笼转动一圈的状态。
    小鼠死亡是指:染毒期及染毒期结束后72h内,以小鼠停止呼吸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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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剂的毒性试验和评价方法 XF/T63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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