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3 系统主要性能


4.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能实时接收所辖下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消防站发送的信息,并保持数据同步;
    3 工作界面设计合理,操作简单、方便;
    4 具有良好的共享性和可扩展性;
    5 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6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7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时间不应超过45s。

条文说明
4.3.1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要求。
    1 本款规定了系统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避免因系统处理能力的限制延误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造成人身、财产的更大损失,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按此要求合理配置调度指挥终端和通信线路,并留有余量。
    2 本款规定了系统能实时接收所辖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消防站发送的信息,当下级单位数据(如消防实力信息、灾害事故信息等)发生变化时,能随时自动更新,保持两者数据同步。
    3 本款规定了系统的操作应简单、方便,符合实战要求。
    4 本款规定了系统应具备与其他相关系统的信息共享功能,并根据需求或发展能进行一定的扩展、升级。
    5 本款规定了系统内外时钟同步要求,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火警受理、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是时实性极强的消防业务工作,系统记录的报警时间、出动时间、到场时间、出水时间、控制时间、结束时间等将作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调查、认定的证据。
    6、7 这两款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在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时的有关性能要求,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第6款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能够受理同时并发的多个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避免因系统接警能力的限制延误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造成人身、财产的更大损失。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接处警席位和接处警通信线路的配置数量,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最大火警日呼入数量、最大火警呼入峰值等参数合理配置,并留有余量。第7款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完成火警受理流程的时间要求。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城市消防通信中心快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调派消防力量到灾害现场处置,是最大限度减少人身、财产损失的关键环节。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