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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测量装置


C.3.1 气体的体积流量的测量装置见GA 111—1995中5.2.1。
C.3.2 气体取样和气体分析装置见GA 111—1995中5.3.1和5.3.2.1~5.3.2.2。
C.3.3 烟密度的测量装置见GA 111—1995中5.4。
C.3.4 试验样品的质量损失由称重台测量,称重台应满足:
a)试验时,用称重台支撑试验样品,台上放一张(1.2 m±0.1 m)X(2.4 m±0.1 m)的加强型无机板;称重台的边界超出无机板的上表面100 mm±10 mm,以防止试验材料的溢出。
b)称重台的测量范围不少于90 kg,精度不低于±150 g;称重台的安装应该保证试验燃烧生成的热量和荷载的偏心不会影响称重的精确度。在测量过程中应防止量程的偏移。
c)称重台可以支撑离地板高2000 mm±76 mm的家具试样。
d)称重台位于收集罩的几何中心的正下方。
C.3.5 数据采集系统可以采集和记录氧气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烟密度、热释放 速率、质量损失率等试验数据;每次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不应超过5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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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2028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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