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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6.3.1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自用房屋、场地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6.3.2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机构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6.3.3 共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6.3.4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个消防控制室每班不应少于2人。
6.3.5 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各业主按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6.3.6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和城乡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属于市政消防设施的,应及时向供水部门报告。
    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告知。
6.3.7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检测和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和GA 50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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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XF128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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