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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


5.0.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位于停机坪侧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均宜高出停机坪地面不小于3.0m,与可燃蒸气释放点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5.0.2 使用燃煤、燃气、燃油的设备房和使用明火装置的房间,其朝向停机坪侧的通风或排气开口应位于停机坪地面上方,与潜在漏油点及其他可燃蒸气释放点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5.0.3 锅炉、加热炉等的烟囱口应高出航站楼屋面,与航空器、潜在漏油点及其他可燃蒸气释放点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0m,当小于30.0m时,应采取防火措施;使用固体燃料时,烟囱应设置双网筛过滤网。
5.0.4 厨房等热加工部位内的排油烟管道应独立设置,并应直通航站楼外。排油烟管道不应靠近可燃物体,非金属管道与可燃物体的距离不应小于0.25m,金属管道与可燃物体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
5.0.5 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其他航站楼的消防用电可按二级负荷供电。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5.0.6 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h;其他航站楼,不应小于0.5h。
条文说明
5.0.1 机坪上停放的飞机、加油车等是可燃蒸气释放的潜在部位。为避免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将可燃蒸气引入室内,减小火灾危险,本条参考美国消防协会标准《机场航站楼、加油区道面排水系统和登机桥规范》NFPA 415-2013(Standard on airport terminal buildings,fueling ramp drainage,and loading walkways)的规定,要求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进、出口设置在相对安全的高度和位置。
5.0.2、5.0.3 本条规定主要防止燃气、燃油设备的房间和使用明火装置的房间火灾,或这些房间的烟囱可能散发的火花引燃机坪上的油气,或者因油气可能进入这些房间并接触火焰或高温而引发事故。受场地和建筑平面布置难以按规定距离布置时,则需要采用如设置阻火罩、防火窗等防火措施。
    对于使用固体燃料的烟囱,加装过滤网等阻火措施能有效阻止产生飞火,具有一定的防火作用。
5.0.4 厨房因电气设备过载老化、燃气泄漏或油烟机、排油烟管道着火等易于引发火灾。从发生的火灾案例看,火灾通过厨房的排油烟管道蔓延比较常见,故要求其独立设置,并将管道直接通向建筑外,不与其他管道合用。为避免排油烟管道高温引燃其周边的可燃构件,根据管道的材质类型分别规定了管道与可燃构件的距离。
5.0.5 航站楼的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按重要公共建筑考虑,故要求大中型航站楼的消防用电负荷按一级设计。航站楼的一次灭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因此,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室外用水量大于25L/s的公共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负荷的要求,将其他航站楼的消防用电负荷确定为二级。根据调查,我国现有航站楼一般均设置了两个电源,因此消防用电均可以得到保证。
5.0.6 本条规定了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在建筑内,火灾发生后的10min内是人员安全疏散的有利时机。航站楼为大型公共建筑,大部分旅客不熟悉内部环境,并考虑到初期灭火的需要,规定了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大、中型的航站楼,往往建筑面积大,内部人员多、疏散距离长,可能的疏散时间更长,故提高了连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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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GB5123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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