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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室内光环境
7.2.1 图书馆各类用房或场所的天然采光标准值不应小于表7.2.1中的规定。
7.2.2 图书馆各类用房或场所的人工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3.5条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1 表7.2.1的内容摘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以Ⅲ类光气候区为参照。图书馆的各类用房的天然采光标准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有些阅览室进深过大,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可考虑用局部人工照明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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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基地
- 3.2 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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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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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防火分区及建筑构造
- 6.3 消防设施
- 6.4 安全疏散
- 7 室内环境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内光环境
- 7.3 室内声环境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8.3 电气
- 8.4 建筑智能化
- 附录A 书库容书量设计估算指标
- 附录B 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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