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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室外消防给水


7.2.1 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7.2.2 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2 点火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3 露天煤场的消防用水量应不少于20L/s;
    4 液氨区的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水喷雾冷却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水量之和计算;
    5 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
  注: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体积之和计算;
         2 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3 空气预热器的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设备内固定灭火系统的用水量。
7.2.3 主厂房、液氨区、露天贮煤场或室内贮煤场、点火油罐区周围的消防给水管网应为环状。
7.2.4 点火油罐宜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7.2.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液氨区及露天布置的锅炉区域,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60m;液氨区应配置喷雾水枪。
7.2.6 设在道路中并高出路面的室外消火栓与阀门启闭装置,宜设置防撞设施。
条文说明
7.2.1 关于火电厂火灾次数的规定。我国发电厂的厂区面积般都小于1.0k㎡,电厂所属居民区的人口都在1.5万人以下,而且电厂以燃煤为主。建国以来电厂的火灾案例表明,一般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然而,近年来,国内大容量电厂逐渐增多,黑龙江鹤岗电厂三期建成后全厂总占地面积可达127公顷,将超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限定的100公顷。这种情况下,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如果仍限定在一次,显然是不合理的。一旦全厂同一时间火灾次数达到2次,室外消防用水量将增大,为避免投资过大,消防设施的规模与系统的布置型式,消防给水系统按机组台数分开设置还是合并设置,应该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电厂的建设一般分期进行,厂区占地面积也是逐渐扩大的,新厂建设时同时考虑远期规划并配置消防给水系统是不现实的,电厂初建时占地面积小,同一时间火灾次数可为一次,随着电厂规模的逐渐扩大,达到一定程度时同一时间火灾次数极可能升为2次,于是,扩建厂的消防给水系统往往需要在老厂已有消防设施的基础上增容新建消防给水系统。最终全厂的总消防供水能力应能满足电厂两座最大建筑(包括设备)同时着火需要的室内外用水量之和。为充分利用电厂已有设施,新老厂的消防系统间宜设置联结。
7.2.2 本条修订规定了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原则。
    1 电厂的主厂房体积较大,一般都超过50000m³,其火灾的危险性基本属于丁、戊类;
    2 汽机房外露天布置的变压器,周围通常布置有防火墙,达到一定容量者,将设有固定灭火设施,为其考虑消火栓水量,旨在用于扑救流淌火焰;
    3 据了解,燃煤电厂煤场的总贮量基本都在5000t以上,所以统一规定贮煤场的消防水量为20L/s;
    4 本条第4款系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制定。
7.2.3 火电厂中,主厂房、煤场、液氨区、点火油罐区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灭火的主要介质也是水,因此,有必要在这些区域周围布置环状管网,增加供水的可靠性。
7.2.4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单罐容量小于5000m³且罐壁高度小于17m的油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火力发电厂点火油罐最大不超过2000m³,所以做此规定。
7.2.6 据考察,确有电厂将消防阀门的启闭装置等设在广场的路面上,故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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