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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7.6.1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6.2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7.6.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7.6.4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7.6.5 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消防水泵宜采用柴油机驱动消防泵作为备用泵。
7.6.6 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1%~3%,稳压泵启泵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之差宜为0.02MPa,稳压泵的启泵压力与停泵压力之差不应小于0.05MPa;系统压力控制装置所在处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7MPa~0.10MPa。
    气压罐的调节容积应按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气压罐内最低水压应满足任意消防设施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需求。
7.6.7 燃煤电厂应设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池的容积应能满足全厂同一时间火灾次数条件下、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内供水的需要。容积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格为两个各自独立使用的水池,二者之间应设满足水泵在最低有效水位取水的连通管。不同场所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表7.6.7的规定。
不同场所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注:自动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7.6.8 当湿式冷却塔数量多于一座且供水有保证时,冷却塔贮水池可兼作消防水源且无需分格。
7.6.9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水泵房及/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合建后的泵房应为独立建筑。柴油消防水泵的油箱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条文说明
7.6.1 消防水泵房是消防给水系统的核心,在火灾情况下应能保证正常工作。为了在火灾情况下操作人员能坚持工作并利于安全疏散,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7.6.2 关于消防水泵吸水管的设置规定。为了保证消防水泵不间断供水,一组消防工作水泵(两台或两台以上,通常为一台工作泵,另一台备用泵)至少应有两条吸水管。当其中一条吸水管发生破坏或检修时,另一条吸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用水总量。
    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生活消防合并的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均应有独立的吸水管从消防水池直接取水,保证火场用水。当消防蓄水池分格设置时,如有一格水池需要清洗时,应能保证消防水泵的正常引水,可设公用吸水井、大口径公用吸水管等。
7.6.3 关于消防水泵引水方式的规定。为使消防水泵能及时启动,消防水泵泵腔内应经常充满水,因此消防水泵应设计成自灌式引水方式。如果采用卧式泵自灌式引水方式有困难时,可考虑采用立式长轴泵、深井泵。若对卧式泵设置高效引水装置,则要特别注意装置的可靠性,且经当地消防部门的同意。
7.6.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应有两条以上的出水管与环状管网直接连接,旨在使环状管网有可靠的水源保证。当采用两条出水管时,每条出水管均应能供应全部用水量。泵房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时,应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连接,以确保安全供水。
    为了方便消防泵的检查维护,规定了在出水管上设置放水阀门、压力及流量测量裝置。为防水锤对系统的破坏,在出水管上,推荐设置水锤消除装置。近年来国内很多工程(包括市政系统)在泵站设置了多功能控制阀。为了防止系统的超压,本条还规定系统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卸压阀等)。
7.6.5 为了保证不间断地向火场供水,消防泵应设有备用泵。当备用泵为电力电源且工作泵为多台时,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的建筑供水时,工业建筑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消防泵。我国火电厂设置稳高压给水系统是主流,尽可能设置柴油机消防泵有助于提高消防泵的可用性。
7.6.6 稳压泵不仅是用来维持管网压力达到管网满水的目的,也将为以水为介质的灭火设备启动提供压力水。对于后者,就要求稳压泵的出口压力满足全厂任何消防设备的工作压力,泵的扬程需要通过水力计算确定。稳高压系统目前在电厂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消防主泵加稳压泵的形式;另一种是消防主泵、稳压泵及稳压罐(气压水罐)的形式,前者在20世纪80年代应用较多,美国电厂多为此类稳压罐,设置的原意,是尽可能减少稳压泵启停次数。本次修订稳压罐容积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规定,要求气压罐的调节容积按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其容积不小于150L。稳压泵的流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规定为系统流量的1%~3%,当电厂设计消防流量为600t/h时,稳压泵的流量在6t/h~18t/h。稳压罐内稳压水的工作压力应该在稳压泵停泵压力和启泵压力之间一定的范围内变化,其停泵压力为管网系统正常运行期间承受的最高压力。管网压力降低到稳压泵的启泵压力,也就是稳压水的压力底限值,稳压泵启动,达到稳压水的压力高限也就是稳压泵停泵压力,稳压泵停止运行,二者之差,《气压给水设计规范》CECS 76:95规定为不小于0.05MPa。为了避免消防主泵误动,稳压泵的启泵压力要比消防主泵的启泵压力略高,差值约为0.02MPa。真正发生火灾,管网压力必然下降到稳压泵启泵压力,稳压泵运行后管网压力仍将持续下降,达到一定值后,消防主泵启动,其后,气压水罐继续提供灭火水量(为调节水量的大部分)这部分水量的初始压力较高。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其差值宜为0.07MPa~0.10MPa”,这意味着,稳压泵的停泵压力是按整个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泵主泵启泵压力控制装置设置处(通常设在消防泵房内)的正常工作压力高于消防泵自动启泵压力经计算确定的。国内普遍采用的是稳压泵与胶囊式气压罐组合的方式,为变压消防供水设备,其具体设计要点可参考《气压给水设计规范》CECS 76:95。
7.6.7 消防水池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规定消防水池大于500m³应分设两格。燃煤电厂消防水池的容积至少为500m³。目前,600MW机组消防水池容量可达1000m³考虑电厂消防给水供水的重要性,规定容量大于500m³的消防水池应分设为两格,便于水池的清洗维护,增强水池的供水可靠性。为在任何情况下能保证水池的供水,每格的容量应该不小于设计容量的50%,应具备各自独立运行的条件,有各自的进水管、出水、泄水、溢流管等。当两格之间设有公用吸水井或公用出水管时,水池至吸水井间的出水管或连接两格之间的公用出水管上还应设隔离控制阀门,使水池清洗时不间断供水,连通管可不另设。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消防用水他用。
    在火电厂脱硝工艺系统中,需要液氨,其属于乙类危险品,它不含碳、氢,严格意义上它不属于烃类。液氨的正常状态为液体,液氨的危险性在于可以挥发为气体,达到一定浓度遇明火会燃烧爆炸。气体有毒性。液氨升温可能爆炸。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液氨储罐规定喷雾时间为6h。
7.6.8 据了解,利用湿式冷却塔作为消防水源已有实例。冷却塔内水池容量很大,水质也较好,有条件作为消防蓄水池。工程中,必须保证冷却塔检修放空不间断消防供水。因此,强调当利用冷却塔水池作为水源时,其数量应至少为两座,并均有管(沟)引向消防水泵吸水井。
7.6.9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生产水泵房合并设置,便于电厂人员的统一监控、巡视与维护,益于消防水泵组维持在良好状态,但需注意,消防水泵房无论是否与生活、生产水泵房合建,均应为独立的建筑,以保证水泵房自身的安全,而且在泵房内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l4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均未严格要求消防水泵房单独建造,因此本规定与这些标准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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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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