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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防组织


6.1 一般规定
6.1.1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装备,开展火灾防控工作。
6.1.2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6.2 微型消防站建设
6.2.1 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6.2.2 根据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器材,且不应低于附录 A 的要求。
6.2.3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宜少于6人。
6.2.4 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岗位并明确职责,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站长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6.2.5 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h值班备勤。
6.2.6 接到火警信息后,应在1min内核实火情,3min内到达现场处置。
6.2.7 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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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146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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