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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与管理


8.1 设置原则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应以最小干预为原则,根据文物建筑的环境特点、火灾危险性和建筑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并避免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8.2 设置类型与场所
8.2.1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他有结冻可能的地区,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冻保护措施。
8.2.2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水池作为消防水池。
8.2.3 火灾危险性较大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文物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按照 GB 50116 的要求向城市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有关信息。
8.2.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8.2.5 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设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
8.2.6 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 10 m 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
8.2.7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8.2.8 室外应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铁锹等简易消防器材。
8.2.9 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消防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与几何尺寸、颜色、标志牌制作以及标识的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应符合 GB 13495.1和GB 15630 的规定。
8.2.10 文物建筑的柱、梁、枋、檩、椽、楼板和闷顶内的梁架等木质构件表面可涂刷或喷涂木材专用防火阻燃液,建筑内悬挂的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可采用织物专用阻燃液处理。
8.3 维护管理
8.3.1 应按照 GB 25201 的规定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实体防护设施不应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消防设施器材在维修、更换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8.3.2 消防设施器材应明确巡查部位和内容,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巡查,保证完好有效。
8.3.3 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检测、检查和维护管理。每年应对消防设施器材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季度对消火栓进行一次外观和漏水检查;每月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并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消防水源设施的水位等进行一次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8.3.4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 .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道路和消防车作业场地到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同时在内的人数。
8.3.5 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8.3.6 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应确保水量充足;消防泵出水管阀门、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应常开;消防水泵组等消防设备的控制装置及配电柜开关应处于自动位置。
8.3.7 除 8.3.1~8.3.6 的规定外,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还应符合 GB 50974 和 GB 2520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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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146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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