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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筑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的设置
    1. 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重型消防车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6m。
    2.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化路面,并有明确标识。
    3. 南昌地区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计承载力不应小于50t,其它地市可参照执行(供大型消防车通行和停靠作业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其等效均布活荷载取值是将其车轮的移动集中荷载按结构效应等效原则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
    4.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9m时,沿住宅长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作满足一个长边的要求,见附图4.1。
附图4.1
二、公寓类建筑的消防设计
    5.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应分别设置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三、商业用房
    6. 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应控制其凸出的长度,该长度一般按不大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或虽然在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但面积不超过450㎡, 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见附图6.1、附图6.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附图6.1
附图6.1
 
 
附图6.2
附图6.2
    7. 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置在一层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不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8. 独立建造且由若干分隔单元组合的小型商业建筑,层数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当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在首层应直接对外。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 分隔单元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设计,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2) 单元之间的隔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相邻单元之间外墙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实体墙,开口之间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实体墙垛。
    (3) 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相关条款执行。
    9. 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
    商业建筑中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且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有独立疏散要求的功能区除外。
四、安全疏散
    10. 设在高层建筑内,仅供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独立使用的疏散楼梯间,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
    (1) 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功能空间与高层建筑上部功能空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 高层建筑主体的竖向交通及风井道,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与裙楼功能空间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6.2.5条的规定。
    (3) 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功能空间外墙与高层建筑上部功能空间外墙相接处的窗洞口(窗间墙)距离不小于2.0m,上、下窗(窗槛墙)洞口垂直高度按1.2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可以降低实体墙高度),裙楼屋面洞口与高层主体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6.0m,见附图10.1。
附图10.1
附图10.1
    11. 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的规定值仍不允许增加。疏散距离的计算,当遇到分隔墙体或建筑结构时,应按绕行的分段折线距离之和计算,可不考虑车位布置的遮挡。
    12. “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室外出口,只经过一条距离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达室外。布置在地下室锅炉房、消防水泵房,其疏散距离不大于15m。
五、住宅
    13. 由两端前室与开敞外廊组成的住宅疏散设计,其前室窗口与同侧周边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1.0m,与转角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2.0m,开敞外廊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2.0m,前室与开敞外廊连接处不设门,见图13.1。
附图13.1
附图13.1
    14. 住宅建筑采用剪刀楼梯间时,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15. 住宅开敞外廊具有前室功能时,应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小于2.0m,如果周边门窗洞口为防火门窗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时,距离不限。
六、地下汽车库
    16. 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宜分散布置,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2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
    地下车库的楼梯间可以共用,但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
    共用的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其前室与相邻车库防火分区连通处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见附图16.1。
    车库内不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第二安全出口。
附图16.1
附图16.1
    17. 分散充电设施的预留标准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充电车位布置或预留设计时,带充电桩的地下车库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执行。
七、构造
    18.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屋顶开敞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平开门。对于有正压送风要求的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普通平开门时均应能确保火灾时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需要维持的正压值。
    19. 住宅的地下室仅利用采光井进行采光通风。
    (1) 采光井与地下部分的室内空间用墙体及局部开敞的门窗或洞口结构进行分隔且无可燃物,下层与上层门窗开口的间距不小于1.20m,地面洞口与主体建筑门窗洞口的距离不限。见附图19.1
    (2) 采光井与地下部分的室内空间没有进行分隔,且地下部分的连通空间不作储藏间使用,如果上、下层为同一住户时,竖向洞口与上层门窗开口的间距不小于1.2m,地面洞口与主体建筑门窗洞口的距离不限,见附图19.2。
    (3) 上、下层洞口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可设置防火挑檐,其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挑檐可以折算洞口的防火距离(挑檐宽度从梁或柱的外边计算)。
 附图19.1
附图19.1
 
附图19.2
附图19.2
    20. 消防疏散门的宽度为净宽,门的净宽计算如下:
    (1) 对于单扇门,应按门扇呈90°角打开时从门侧柱或门框边缘到门表面之间的宽度确定,见附图20.1。
    (2) 对于双扇门,应按两扇门分别呈90°角打开时相对两扇门表面之间的宽度确定,见附图20.2。
附图20.1
附图20.1
附图20.2
附图20.2
八、消防电梯
    21. 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每层停靠确有困难的,对于公共建筑,建筑24m以下部位与24m以上部位采取完全防火分隔措施时,24m以下各层可不停靠(地下室除外)。对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可不停靠。
    22. 普通电梯可以设在消防电梯前室内,电梯层门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9条第5款规定要求。
    23. 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消防电梯相对应的部分,见附图23.1。
附图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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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赣建设协〔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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